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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管理

第三节 劳动管理



  

  一、机构与人员

  1968年以前,农场隶属省委机关,下设农田队、畜牧队、机耕队等管理机构。

  1968年,隶属“五七”干校,下设几个战区,进行管理。1969年至1972年下设营、连建制,
进行管理。

  1973年,成立附属农场,下设政治处(党委办事机构 科级)、秘书科、计财科、生产科、
供销科、劳资科。生产单位有:一分场,156 名职工,其中知青46人;菜队,87名职工,其中
知青20人;三分场,150名职工,其中知青144人;制材厂,89名职工,其中知青25人;木器厂,
81名职工,其中知青55人;砖厂,60名职工,其中知青 9人;农机修造厂,90名职工,其中知
青64人;电管站,26名职工,其中知青17人;汽车队,19名职工,其中知青 9人;林场,58名
职工,其中知青41人;物资库,21名职工,其中知青12人;粮食加工厂,205 名职工,其中知
青35人;场机关,27名职工,其中知青8人;全场共计职工1 069人,其中知识青年455人。

  1972年,化学纤维厂由于原材料缺乏来源而被迫倒闭。

  1973年,电子原件厂交给省电子局后,迁到哈尔滨市成高子镇,所有人员成建制调出。

  1974年,制材厂并入木器厂,菜队并入一分场。

  1985年,电管站划给农垦管理干部学院;车队、农机厂进行个人承包经营。

  1989年,砖厂进行对外租赁经营。

  1994年,木器厂和粮食加工厂进行个人承包经营。

  二、工资管理

  1980以前,工资的调整、职工的调入调出的手续,由庆安县劳动局办理。1980年开始由总
局劳动局办理。在劳动力调配和劳动保护方面的管理,1985年以前统一由干校或实验场劳资科
负责。

  三、定额管理

  1968~1979年,农场没有实行定额管理,企业的各项生产劳动的主要目的是“育人”,劳
动是“再教育”,劳动的成果只是副产品。“五七”干校要的不是粮食、不是肉禽,而是精神
成果。所以,当时没有定额、奖金,甚至连工资都没有。劳动遵守严格的作息时间,整天贪黑
起早地劳动,根本没有加班工资和夜餐补助费等,劳动的宗旨是锤炼红心。

  1980年,农场划归农垦系统以后开始搞劳动定额管理,当时执行的是哈尔滨管理局制定的
生产劳动定额。

  1980年农业生产定额标准:锄地18元/公顷,拿大草9元/公顷,割小麦40元/公顷,割大豆
20元/公顷,零用工2.5元/日。

  1980年工业加工定额:小麦加工,每日3班,每班加工11 000公斤,出粉率75%。大豆每班
加工5 000公斤,出油率12%。木材每班加工35立方米,出材率75%。

  林场的植树、造林、清林、采伐的定额由农场内部自定,每年都修改一次:1980年林业采
伐定额(元/立方米):伐木0.4元,打枝0.65元,造材0.6元,运费0.5元。

  1993年林业采伐定额(元/立方米):伐木 2.3元,打枝1.8元,造材2.2元,吊卯3.5元,装
车5元,量尺0.45元,清林2.15元,集材6元,建点1.5元;推道3元,修路2元,送吃水1.5元,
运费2元,生产用车0.4元,伙食补助1元,做饭补助1元,上山检尺0.5元,管理人员工资2.7元,
工资附加费3元。

  四、劳动保护

  农场的劳动保护工作,一直由劳资科管理,劳资科负责审批全场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负责组织工伤鉴定,负责全场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劳动监察等项工作。

  建场以来,农场就一直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按照不同工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
按时发放高温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保证了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保证了女职工在哺乳期为子女
送奶的时间,即上午半小时,下午半小时。职工加班,按时支付加班工资,在节假日期间加班,
支付加倍工资。按规定兑现了在有毒有害的工作条件下的保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