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工资发放

第四节 工资发放



  

  一、工资标准

  (一)建场初期的工资标准

  建场初期的职工,大部分是从省委其他农场调入的,这部分人执行的是国务院(56)国议习
字第54号文件的工资标准。

   农业 畜牧 机务技术人员 农副业工人工资标准一览表(1968年)
  表3-5 单位: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一览表 (1968年)
  表3-6 单位:元



   农机拖拉机手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 农具手 修理工工资标准一览表(1968年)
  表3-7 单位:元



  (二)干校时期的工资标准

  ““五七”战士”的工资,以前均由原单位开支,1972年入柳河干校开支。这部分人员大
部分执行国家机关人员的工资标准,也有一部分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

  从农村请一批贫下中农老师的工资标准,一般的农工按原副业工人工资等级定四级,每月
工资额47.36元,木工、铁工按修理工的工资标准定四级,月工资额52.80元。

  下乡知识青年在“战校”时期(学习)月生活补助费18元,毕业后参加劳动月工资定为32元。

  (三)工资调整

  1973年,低工资职工普遍提高一级,中专以上毕业生调两级。1977年,继续低工资调整,
农场调级面为42%(国家规定调级面为40%)。

  1979年,继续低调,调级面为40%。

  以后走上正常的工资调整。

  二、人员编制

  1978年,“五七”干校分成行政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农场(生产处)干部定为行政事业编
制,工人和知青定为企业编制。

  1981年成立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当时总局批给学院50名行政编制,按人头拨给经费,每人
每年1 800元,其余的人员经费,均摊入农场(实验场)的场部管理费。

  在调整工资的时候,农场的职工也随着学院按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调整,农场作为企业管理
的事业单位。

  1988年12月28日,总局以农总劳薪函(1988)17号批复如下:实验场的干部、工人一律按事
业单位改后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减去10元之后,分别就近上套企业干部、
工人的第四种工资标准,就近上套增资额为零的不再高套。从1989年1月1日起,农场(实验场)
由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改为企业单位的工资标准。

企业干部工资标准一览表(1985年)



  三、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农场从1985年开始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农场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实行一包三改。即经理(站长)承包制;改干部任用终身制为聘
用制、任期制;改固定工人制为劳动合同制;改固定工资收入制为浮动工资制。

  改干部任用制为聘用制、任期制,取消干部终身制,实行能上能下、能官能民。队长、经
理经民意测验、组织考核,场长聘用,任期3年。各单位的书记由党委任命。

  改固定工人制为合同制,对工人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坚决取消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

  改固定工资收入为预借生活费,把职工的劳动报酬同经济效益紧密的联系起来,不搞平均
主义,使职工的收入、奖金拉开档次。

  全面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向农场上交固定的利费税,剩余全部归已,实行自负盈
亏的经营体制。生活费完全自理,不预借工资,从1985年起到1994年止,只预借一部分生产资
料费。从1995年起,生活费、生产费全部自理。

  四、劳动关系管理

  农场于2000年10月10日在黑龙江省《农垦报》发了公告,根据《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处理下
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暂行办法》和《农垦总局第 2号令》的规定,农场对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内没到农场劳资科办理有关手续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
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有:杨福军、张仁泉、张超、李玉华、徐春凤、徐春华、高亮、潘世
美、李玉兰、于淑芬、金永纯。

   职工人数及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1973~2000年)
  表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