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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保险

第五节 劳动保险



  

  农场实行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有职工因病医疗待遇,职工享受病假工资待遇,职工退职、
退休待遇,职工死亡抚恤待遇,疾病与非因工负伤待遇,公伤待遇,生育待遇,探亲假待遇,
计划生育、取暖、托儿所补贴等待遇。

  一、工伤与工伤死亡的待遇

  工伤的诊疗费、路费100%报销;住院的膳费按公出补助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报销;护理人员
按公出报销差旅费。因公死亡的遗属,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隶属干校时期,有几起因公死亡
者的家属或子女,破例招收为职工。工伤退休,发放退休补助费额外增加5%~10%。

  二、职工医疗费用改革与报销的规定

  1985年以前,职工医疗费用100%报销。

  从1986年开始,对职工医疗费进行了改革,1986年医疗费报销标准如下:职工工龄在10年
以下者,全年医药费指标定为18元。职工工龄在11年以上20年以下者,全年医药费指标为36元。
职工工龄在21年以上和取得中级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医药费指标定为60元。农场领导、高级
知识分子、建国前老干部、老工人实报实销。指标内全额报销, 超过部分报销80%。1989年职
工医疗费管理办法:职工医疗费在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总额6.5%之内100%报销。如超出本人工资
总额的6.5%以上部分,按下列标准报销:一是建国以前的老干部、 老工人报销90%。二是退休
干部、工人及在岗的工人、干部,工龄在31年以上的报销80%;21年以上的报销70%;11年以上
的报销60%;11年以下的报销50%。

  1994年职工医疗费报销标准:基础药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6.5%报销。超出基础药费部分,
按工龄报销。工龄1~8年报销50%;9~16年报销60%(员级);17~24年报销70%(助级);25~32
年报销80%(中级);33年以上报销90%;建国前老干部、老工人报销100%。

  1996年职工医药费报销标准:职工医疗费用基本报销金额,按本人的工资总额的5%报销。
医疗费用超过基本报销金额以上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

  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00%报销; 具有高级职称或参加工作40年以上的报销80%;具有
中级职称或参加工作35年以上的报销75%;具有助级职称或参加工作30年以上的报销70%;具有
员级职称或参加工作25年以上的报销65%;参加工作20年以上的报销60%;参加工作15年以上的
报销55%;参加工作10年以上的报销50%;参加工作 5年以上的报销45%;参加工作5年以下的报
销40%。患癌症、精神病、肺结核的职工在上述各种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

  1998年开始,实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原则是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职工个人医疗
保险账户的基金,由职工本人按工资总额2%交纳,企业按上年年末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8%交纳,
其中3%记职工个人账户,5%作为调剂基金。职工报销药费可在个人账户的基金中报销。如药费
超过个人账户的基金,可按工龄在调剂基金中按比例报销。

  三、疾病和死亡的待遇

  诊疗费按上述规定报销,就医路费膳食费自理。

  病假工资待遇:1981年以前,执行国务院1955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
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从1981年起,执行黑政发(1981)104号转发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职工因病停止工作连续治疗 6个月以内的,
按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的60%~100%的病假工资。在6个月以上的,按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
工资40%~60%的疾病救济费。

  1985年以后,自兴办家庭农场以来,家庭农场的职工不存在发放工资的形式了。其他工、
商、运、建、服的职工,有的按出勤天数发工资,有的挣计件工资。

  职工死亡,按规定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供给生活补助费。
1994年以前,一次性支付丧葬费300元,救济费400元,给供养亲属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28元,
粮食补贴6元,粮电补贴5元,共计39元。自1994年 7月,丧葬补助费700元,救济费800元,给
供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49元(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补助费是54元)。

  四、生育待遇

  1994年劳动法未发布之前,女职工产假56天,小产30天,难产70天,工资照发,一胎生育
补助4元,双生或多生补助8元。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行之后,女职工的产假不少于90天。

  五、双退待遇

  双退的待遇,主要依据国发(1978)104号、 劳人险(1983)60号文件精神执行的。退休的条
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5%。1949年9月30日前
参加工作的发100%。195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发95%。195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发85%。
工伤者可高于5%~10%。

  不够退休年龄和条件的,按退职处理。退职人员, 发本人工资的40%,低于40元的按40元
计发。以后调整工资时,按规定调整退职费。

  六、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

  1985年以前享受半费医疗。自1985年,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年发给10元的医疗费。供养
直系亲属死亡,按企业平均月工资额50%的标准给予丧葬补贴。

  七、医疗改革情况

  1998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要求,农场根据国家三部一委[1994]51号文件《关
于职工医疗改革试点意见》精神,建立起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医疗保障体制,切实保
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其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农场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农场的离退休人员。

  医疗改革的主要内容:

  1、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制度。 由场医疗保险机构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征缴用于职工及离退休
人员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基金两部分。

  资金来源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两方面缴纳构成即:

  (1)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为本单位上年年末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8%(如有新增职工,
按新增职工人数的年工资总额补缴)。

  (2)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为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退休人员年退休费总额的2%。

  2、建立个人账户

  (1)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基金, 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部分和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
费3%部分组成,合计5%。

  (2) 退休职工的个人医疗账户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2%部分和企业缴纳的4%部分组成,
合计6%。

  3、个人医疗账户的使用范围。

  (1)个人账户用于报销医药费中的西药费、中药费、中草药、手术费。

  (2)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用于报销职工本人的药费不得转借和报销他人药费。

  4、个人医疗账户及统筹金支付标准。

  参保的职工、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个人账户100%部分用完之后,实行爬坡,爬坡段用完之
后,进行统筹报销段,具体规定如下:

  (1)工龄满10年的报销40%;

  (2)工龄满20年的报销50%;

  (3)工龄满30年的报销70%;

  (4)工龄满31年的报销80%;

  (5)行政职务正处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称人员,在原工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的报
销比例;行政职务副处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职称人员,在原工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10%的
报销比例。

  (6)离休人员(含异地安置)的医疗费用100%报销。

  (7)居住场外的退休人员,年度门诊费报销100元, 住院费500元以内的报销标准,正常执
行。500元至1 000元以内的报销标准,按正常标准减半报销,1 000元以上部分不予报销。

  (8)参保职工、退休人员在药店购买的药品不予报销。

  (9)对因工出差在外就医的药费,在报销时首先自付10%;其余部分按规定报销。

  (10)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实行爬坡段,年度累计爬坡500元(全部由个人承担),
超出500元按原则规定范围、标准由社会统筹支付。

  (11)医疗费报销无处方、无医疗手册编号的降付10%的报销比例。

  (12)统筹金账户,主要用于紧急抢救和住院治疗费用。

  (13)参保患者发生的急救费、住院费,在支付统筹金前,首先支付个人账户的医疗费。

  (14)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外购药品,不予报销。

  (15)参保患者住院期间,按投药日开药,不准给他人代药费。

  (16)住院期间需转院治疗的,由主治医生提出,并经有关人员会诊后,由主管院长填写转
院报告单,通知医疗保险机构,方可到省内定点医院治疗。

  (17)大病、重病、特殊病种(癌症、精神病、肺结核)住院医疗费在10 000元以内的,按规
定范围,先由个人承担30%;10 001元至20 000元的,按规定先由个人承担35%部分,再按规定
标准予以报销;20 000元以上部分报销30%。

  (18)严格控制特殊检查,凡属需要做特殊检查的参保人员,由主管院长填写报告单,场长
审批同意,通知医疗保险部门,报销标准按正常降低10%。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总结
前两年农场医疗保险改革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柳河农场发[1998]11号《柳河农场职工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作了调整和完善。

  (1)在职职工参保人员由原统一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划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金, 2000年下
半年调整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划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金, 个人账户为4%。(2)退休参保职工
由原按退休费总额的4%划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金,调整为按退休费总额的3%划入个人账户医疗
金,个人账户为5%。

  原规定参保职工、退休人员按规定个人账户医疗金100%部分用完之后,实际爬坡,爬坡段
用完之后进行统筹报销段。2000年重新划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
不得挤占,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是参保患者支出的门诊和住院费,医疗统筹金用于住院治疗,
医疗统筹金的起付标准为 500元,其最高支付限额为25 000元以下,超出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
负担。

  参保人员医疗费的报销比例,由原标准调整为现标准:

  (1)参保人员工龄在10年以内(含10年)的报销50%;

  (2)工龄在11~20年(含20年)的报销60%;

  (3)工龄在21~30年(含30年)的报销70%;

  (4)工龄在31年以上的报销80%;

  (5)具有中级技术职称、行政职务、副场级,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报10%;

  (6)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行政职务、正场级,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报15%。

  对原规定的双处方,改为三方制,由医院开具一式三份的处方,一份职工持有并同收据一
起作为报销的凭证;一份医院留做存根,作为被查凭证;一份由医院每月交农场留存,以利核
对。

  对工伤人员医疗费,由原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现重新调整规定报销如下:

  (1)工伤人员要凭农场劳动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工伤认定书到农场医疗保险委员会报销药费。

  (2)工伤药费的报销时间,一般无特殊原因, 随同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时间,即每半年报销
一次,如新发生的工伤人员,可根据情况由农场场长审批,随时报销用于救治工伤人员的医药
费用。

  (3)工伤人员报销工伤药费时, 必须持医院主治医生开据的处方,同时也必须是治疗工伤
部位的药费,需经场长审批,方可报销。

  (4)工伤药费的报销标准,比照医疗保险规定, 体现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工伤医疗费的原
则,企业负责报销工伤药费的90%,职工负责报工伤药费的10%。

  八、社会养老保险金制度

  农场从1984年招工起,实行了养老保险金制度。当时本人交基本工资的2%养老保险金,企
业给交纳16%的养老保险金。到1993年,个人交纳工资总额的3%,企业交15%的养老保险金,个
人每年交12元的待业保险金,企业交工资总额1%的待业保险金。企业的干部和固定工人,从1994
年也同时执行了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制度。这项制度在农场一直开展得很好,参保率达到了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