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安全生产
第六节 安全生产
农场在建场初期和干校时期,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出现了很多事故,教训是深刻的。由
于血的教训,逐步地引起了各级领导和职工的重视,成立安全机构,建立健全制度,出现了稳
定安全的局面。
一、事故情况
1969年 3月29日14时40分,六连王春明擅自弄火烧运动场,荒火蔓延,引起四号地猪舍火
灾。
1969年11月20日下午 4点10分,运输连崔雨祥、郑炳坤、姚青化三人用废机油引火烧炕,
造成火灾,烧毁房屋320平方米,损失3万元左右。
1970年 4月,四营制材厂“五七”战士高云峰锯木材时,由于操作不当,没有保护措施,
被回头棒打死。
1970年 9月12日,运输连连长李建堂,指挥修向阳路,在指挥推土机推土时,被塔头绊倒,
推土机手未发现,轧成重伤,医治无效殉职。
1977年 6月18日,由于电线线路检修不周,粮米厂发生火灾,烧毁酿酒车间、酒库、机电
修理车间,造成了3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1977年10月1日12点30分,粮食厂发生火灾,油车间部分机器设备烧毁,损失8 000多元。
1981年11月,制材厂在新落成的制材车间内安装带锯机,在打水泥底座时,由于天气比较
冷,于是在车间内烧火取暖,晚上下班时,火没有熄灭,因值班工人王维臣擅自离岗,发生火
灾,将刚落成的300平方米车间烧毁。王维臣被判刑一年。
1982年10月,一天黑夜,三分场机库保管员何万龙和他弟弟拿一个小桶到仓库去给摩托车
灌汽油,在倒油过程中何万龙拿出打火机照亮, 引起地上的汽油燃烧,200平方米的库房被烧
毁,损失4万多元,何万龙被判刑3年。
1969年,原二营木器厂农工高振国在加工木料时,左手被压刨刨掉两个指头,其中食指断
一节,中指断一节半,又于1976年 6月16日在木器厂御木材时,因捆车大绳开了,高振国左腿
被砸伤,造成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
1970年11月11日,原二营木器厂下乡知青安万祯加工木板时,被电刨将左手四个指头各刨
去两节。
1989年12月26日上午,木器厂工人周红艳在操作木旋床时,不慎将右手拇指、食指造成伤
残。
1974年,冬季采伐时,三分场知青杨树林在休息时玩弄猎枪,知青诸学丰开玩笑说:“你
不敢用枪打我”。杨树林以为枪里没有子弹,用枪对准诸学丰一勾板机,子弹穿过诸学丰的心
脏,当场死亡。
1983年,冬季采伐时,林场职工油锯手张忠义被树砸断一条右腿。
二、安全管理
1977年,农场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农场场长为主任,副场长为副主任,各科室的科长,
各基层单位的队长、经理为委员。每当人员变动时,机构相应调整,各基层单位也相应的建立
了安全机构和各种安全制度。有安全防火责任制度和检查制度,安全防火的奖惩制度,值班值
宿制度,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的管理制度,安全事故、
火警、火灾的报告制度。农场强化安全管理的措施:
对农作物堆放的要求:原则上堆放在自己所承包的地头,不准运回居民区;对已运回的秸
稞和没脱粒的作物,在堆放时,必须远离火源;高压线下面,严禁堆放各种农作物、柴草;不
允许在居民区街道的道沟上堆放农作物秸稞和柴草,也不允许装有农作物秸稞和柴草的车辆停
放在街道上,以致影响消防通道和其他车辆的通行;运送农作物的车辆,要遵守装载规定,不
准超高超宽;各家庭农场,要监护好自己的豆垛和柴草,并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火工具。
取暖设备要要求:火墙不漏烟;烟囱不漏烟,特别是通过黑天棚一段的烟囱,绝对不准漏
烟;不得在烟囱上用塑料布捆绑和堵漏;要定期消除火墙、烟道的油垢和粉尘;取暖锅炉要符
合《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使用操作规程;锅炉工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同时要严格
遵守操作规程。
对车辆和机械方面的要求:严禁无证人员驾驶和操作;严禁无牌证的车辆投入作业;严禁
人货混载,不准超载超乘;小四轮左右挡泥板上禁止坐人;夜间作业的车辆和机械,照明设备
要齐全,安全信号要明显可靠;不准在居民街道上超速行驶,刹车装置要安全可靠;参加作业
的车辆和机械要配备防火工具和灭火设备;不准明火烤车,夜间不准明火照明加油;林业工人
要遵守林业生产的各项安全要求,运送林业工人和其他生产资料的以货代客的车辆,必须选派
有经验、技术熟练的驾驶员,车厢要设有护栏。进山人员和各种机械车辆,要遵守护林防火的
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