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文明单位创建
第四节 文明单位创建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以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为特征,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紧紧围
绕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起来的一项较早的创建活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
1984年 9月,在首次评选文明单位的活动中,农场党委授予农业一分场、农业二分场、林
场、公安分局、子第学校、职工医院、商店、幼儿园等 8个单位为“文明单位”称号。自此在
全场掀起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热潮。
1994年,农场小康场、队建设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目标管理之中。1994年 2月,农场根据总
局制定的建设小康队、小康场标准制定了《小康场、队建设实施方案》,提出了分三步建设小
康场、队的方针,目标及主要措施,成立了小康场、队建设领导小组,由农场党委书记、场长
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主管,组织部具体操作此项工作。至1996年末,两个农业生产队经总局、
分局验收合格,被命名为小康生产队。1999年底,农场经总局、分局验收合格,被命名为小康
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