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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侦查

第三节 刑事侦查



  

  1985年 2月柳河公安分局成立,便建立了专门刑事侦查机构,逐步配备了必要的侦察设备,
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等凡属公安机关管理范围的都认真受理,
依法履行侦察职责。依法打击犯罪力度和办案水平不断提高,在破大案、追逃犯、破隐案等方
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刑事案件发 破情况统计表(1985~2000年)
  表4-4 单位:件



  一、1994年“11·7”纵火案

  1994年11月 7日晚19时20分,农场公安分局值班民警汪忠接到农场林政检查站火警电话后,
立即向公安分局局长庞树汇报。庞树随即带领民警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扑救和现场勘察工作。

  火灾现场位于农场农业二队职工秦万祥承包的大豆地,收割下来的13公顷 3大堆黄豆垛被
烧,所剩无几。大豆地距农业二队居民区约 1公里左右,周围无住户,无火源、电源,如果没
有人为因素,是不会起火的,当时认定这是一起纵火案件,必须抓紧时间勘察现场和走访调查
群众,尽快破案。

  11月8日早6时,公安分局主体办案人员在农业二队召开“11.7”纵火案专题会议,研究制
定侦破方案。制定的具体方案是:兵分两组,第一组由分局教导员张庆群、民警汪忠组成,负
责现场勘察任务;第二组由局长庞树、民警孙士华组成,负责走访群众,发现线索,查找证据。
第一组经过 3个小时的现场勘察,终于发现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时留下的足迹;第二组也通过
走访调查,初步确定出纵火重点嫌疑人。

  通过8、9日两天的工作和大量的调查取证,并提取现场足迹与嫌疑人足迹进行技术比对,
案件有了明显的进展,最后确定曾与秦万祥有过较深矛盾的农业二队职工佟长海为重大嫌疑人。
11月10日晚19时传讯佟长海,经过面对面地斗智斗勇,晚23时30分,佟长海在审讯人员例举大
量事实面前,对自己纵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破获“11·7”纵火案仅用78小时。 犯罪分子佟长海被绥化农垦法院判二缓三,赔偿秦万
祥经济损失4.5万元。

  二、1997年“7·29”重大系列盗窃案

  1997年7月29日起至 8月初,农场家属区连续发生7起入室盗窃案,被盗现金、衣物等合人
民币8 700元。

  这一系列盗窃案的发生,打破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引起了农场党委的高度重视,批示公安
分局尽快破获此案。

  公安分局立即组织以刑侦为主其他警力配合的侦破小组。侦破人员对 7处被盗现场进行勘
察和走访群众发现,作案人均选择上午八九点钟作案,选择居民区的边缘和僻静地带为作案目
标。作案人撬锁入室,拿到赃物后迅速逃离现场,指纹、足迹清晰可见,无伪装,被盗物品为
现金、衣物、布匹、被罩、床单、皮鞋等。

  通过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认定为流串作案,行为人可能有盗窃前科,具备交通工具。

  在走访被盗邻居时,有人目击一名40岁左右男子,中等身材、稍胖、圆脸、大眼睛、双眼
皮、身穿灰色夹克衫,骑一辆黑色摩托车,最近在居民区游荡,并于案发当天从被盗居民家中
出走,被问话时,神色慌张,走路匆忙,支吾不清,故意用手挡着脸,自称是“找亲属”,然
后迅速脱离现场。

  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线索进行分析,作案人骑摩托车来,骑摩托车走,此人熟悉农场情况,
距农场较近,可能是附近农村闲散人员,且有作案前科。

  经过周密的研究部署,一张捕捉犯罪嫌疑人的网已经散向了周边村屯的每一个角落,同时
对辖区加强了阵地控制。

  8月29日,正逢柳河集市日, 刑警队长韩希才、刑警樊亚辉,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线索在大
集上发现一骑黑色摩托车的人形迹可疑且体貌特征较像,当即传到公安分局进行询问。询问时
此人慌张,前言不搭后语,破绽百出。经询问得知,此人系庆安县新民乡新政村民马志国,通
过摸底调查,掌握了与案情有关的重要情况——曾因盗窃罪被判 8年刑,与妻子离异;刚刚获
释不久,整日游手好闲,无生活来源;村民反映马曾骑摩托车多次去农场,回来后大吃大喝。
后经庆安县新民派出所民警的协助,对马志国进行拘传;对其住处搜出布匹、衣服、被罩、床
单等大量被盗物品;一双被盗的鞋和一件衣服正穿在他身上,人脏俱获,在大量的证据面前,
马志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