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户政管理
第四节 户政管理
农场建场初期(省委农场),当时没有公安机关,只有一名保卫组同志管理户口,对下放干
部、部分转业官兵、基本工人和下乡青年实行集体户口管理。
1975年,经省公安厅批准,在“五七”干校成立了派出所,归属庆安县公安局,配备了专
职户籍警察,建立健全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种登记造册制度,完善了常驻人口簿卡,翔
实记录有户主与户主的关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籍贯、民族、成分、文化程
度、职业、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登记项目变更的原因时间等内容。
1985年 2月农场派出所更名为柳河公安分局隶属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后,学院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公安部《关于户口迁移的规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户口管理的若干
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户口迁出,即工人、干部因工作迁出农场外,凭主管部门调令或
人事、劳动部门的商调信,干部经场组织部、工人经场劳资科办理调转手续,其家属及迁出人
员的户口必须经办理调出机关签字,公安分局方可办理正式迁出,不属于职工的行业人员及其
子女要求迁离农场的,凭接收地公安机关的准迁证直接办理手续,被招考入学人员,凭学校录
取通知书直接办理迁出手续。户口迁入,即调入农场的干部、工人及其随迁人员,以农场人事、
劳资部门签批为依据,公安分局方予以落户,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另一方要求迁入农场的,
由职工本人申请,经公安分局调查核实后报上级公安局批准后,办理落户手续。户口注销,即
居民死亡之后30日内,由死者亲属持户口簿到公安分局申报注销户口,居民在场外死亡,户口
在场内的,由死亡地或其亲属持死亡证明到公安分局申请注销户口,居民因触犯刑律被逮捕,
凭司法机关通知、公安分局直接注销户口,居民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由其亲属持户口簿
到公安分局注销户口。
居民户口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和基本制度,也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
一项重要的职责。居民户口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人人平等原则,
也为公安机关预防犯罪,保护人民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1986年 9月,农垦管理干部学院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农场(实验场)组织一支专
业队伍,开展工作。根据省、县发证办公室要求,规范了居民身份证制度。由于工作人员认真
负责,农场共颁发2 000余份身份证准确无误,受到上级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