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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调解

第二节 人民调解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
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
重社会公德。调解范围主要包括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等纠纷,
以及因争水、争田、争农机具引起的生产经营纠纷。

  农场于1990年建立起基层单位民调组织 9个,先后由法庭、司法科代表地方政府行使人民
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