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
第二节 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
一、养老保险
农场养老保险基金企业统筹和职工缴纳部分的数额,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的方式确定。
基本养老保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实行部分积累的方式征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项目,包括工
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未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其他收入不作为职工缴费基数
(因奖金无法统计,一般按档案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省政府批准的比例确定。
农场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覆盖全场企业统筹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即自1994
~2000年,企业按22%比例缴纳,职工个人1994年按2%缴纳,此后每两年增长1个百分点,至2000
年增加到5%。按国家规定,最终个人缴费增加到8%为止。
始于80年代末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经10年运作, 取得了较好的成果:1、加强了退休费
管理,确保无差错。2、对异地离退休人员,保险分局、 劳资科每年进行走访或函索照片、证
明。3、确保了场内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足额领取, 并做到了不拖欠,解除了退休人员的后顾
之忧,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失业保险
农场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同步开展。1998年底,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
统筹基金,职工每人每年缴纳12元。1998年起企业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个人工资总额
的1%缴纳。
1996年始,实行收缴的失业金15%提交四级管理费,85%留保险分局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