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医疗保险
第三节 医疗保险
在分局,农场是推行医疗保险改革比较早的单位。
1998年 1月,农场制定印发了《黑龙江省柳河农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明确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险制度和企业不再包揽职工全部医疗费用,
实施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的原则。
自1998年1月1日起,全场建立起企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即用人
单位按全员工资总额的8%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2%交纳 (具有中
级以上职称和现职为副处级以上的干部增加5%)。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金中的4%进入统
筹医疗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集体调剂使用。
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离休人员不设立个人医疗账户,个人也不缴纳医疗
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农场支付。
参保职工报销住院费金额在3 000元以内的须经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人批准,超过3 000元以
上的须经农场主管领导批准。
职工工龄在 1~10年(含10年)报销50%,11~20年(含20年)报销55%,21~30年(含30年)报
销60%,31年以上的报销65%。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报2%的报销比例。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
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报3%的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