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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场场长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附录

一、文献

实验场场长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实验场场长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改革领导体制,实行场长负责制,确立场长在
企业中的中心地位,明确场长的责任和权力,参照农垦总局《场长工作条例细则》,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1988)第18号文件已确定了实验场为法人,场长为法人代表,对农场负全面
责任,场长在农场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

  第三条 实验场在生产经营中,心须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主管部门的决定。

  第四条 场长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
系。

  第五条 场长在重大经济活动方面,必须接受审计、财政、税务、工商和国家银行的监督。

  第六条 场长每年向场党委报告两次工作,报告内容要提前交付党委,接受保证监督。

  第七条 场长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内容:一是对上年工作的总结,生产财
务决算情况。二是本年度的工作安排和年度生产、建设、财务计划。场长的报告打印发给职工
代表进行对话,广泛听取意见,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

   第二章 场长的条件

  第八条 场长应具备的条件

  1、有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革命精神和责任感,能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2、熟悉本场的自然资源,历史情况和生产经营业务, 懂得有关的经济改革法规,善于经
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3、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有真才实学者。

  5、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场长的产生分别采用以下方式: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和干部管理机构委派任命。

  2、按照企业主管机关组织,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推荐, 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
批任命。

  3、企业主管机关招聘、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命。

  第十条 场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章 场长的义务

  第十一条 场长要根据各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落实经济责任制,并同分场场长、经理签
订经济合同,并由各单位把指标分解到各家庭农场、车间班组和个人。

  第十二条 场长应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结合任期目标提出年度生产计划和经济决策,
除按期完成农、林的利润指标外,还要积极发展多种经营,调整产业结构。提交经营管理委员
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场长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增强
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十四条 场长要保证安排本企业职工工作,要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
产,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
件,职工的收入应逐年增加。

  第十五条 场长要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智力投资作人才开发,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文化、业
务教育,组织职工进行技术革新,支持合理化建议,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参加社
会主义建设的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六条 场长要切实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拟定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把农场建设成
精神文明单位。

  第十七条 场长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第四章 场长的权力

  第十八条 有生产经营权,除保证完成国家指令计划外,场长有其他一切经营决策权,但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需报请审批的必须报请审批。

  第十九条 有机构设置权,场长有以依据农场的实际情况,设置精干有统一效能的管理组
织机构。

  第二十条 人事方面

  1、场长有权依据农场情况提出副职的职数, 并提出人选报上级任命,场长有权任命中层
和基层单位的领导,中层单位及基层单位的副职由正职提名,由场长批准任命。干部任免考核
按规定程序办理。

  2、场长有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行政任免权。

  3、场长有权按规定在企业外招聘干部和技术工人。

  4、场长有权依照法律、政策、规定招用、解聘辞退、 奖惩工人,如开除工人需征得工会
同意。人事任免应听取党委、工会、纪委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资金使用上,除了保证上缴利税外,场长有权支配使用企业自有资金。购
置固定资产和国家专项控制商品须按审批程序外,其他方面有权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有产品销售权,除按计划上交粮外,场长有权决定其他商品销售。

  第二十三条 场长有权拒绝企业外部任何组织和个人抽调或借用企业人员,无偿占用企业
的资金和物资及其他财产,及对企业摊派劳务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场长对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情,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复议,
复议后如有不同意见,场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同时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场长有国家规定的企业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六条 场长按本细则规定行使权力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
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生产指挥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设立经营管理委员会,就企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协助场长决策。管理委
员会由场长、副场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14人组成,各科室和基层人选占 9人,场长任管
理委员会主任。

  基层管理委员会可由5~7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是协助场长对农场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机构,是场长的智囊团、参
谋部,不是独立决策机构,其工作原则是:

  1、当场长提出有关问题的讨论方案,经营管理委员会在场长主持下讨论该方案。

  2、管理委员会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场长在与多数委员意见不一致时,有权决定。

  3、管理委员会不能干预场长的日常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1、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场长提出题目, 有关部门准备材料,制定方案,管理委员会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分析,完善方案内容,分别征求党委和工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最
后由场长主持召开管委会进行讨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场长决策。

  2、遇到突发性重大紧急问题,必须及时决策时, 场长有权及时处理,但事后须向管理委
员会通报,使用权其决策得到补充和完善。

  3、非重大问题的决策,在场长的指导下, 有关职能部门拟定具体方案,经场长办公会讨
论,场长决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讨论的重大问题:

  1、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 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
整计划和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2、实验场的党政工等脱产人员编制和管理机构设置、调整,基层单位的增设与合并。

  3、重要规章制度的建设、修正和废除, 其中包括:经济责任制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奖
惩办法等各项全场性规章制度。

  上述所讨论的规定需经企业主管机关审批的,由场长负责上报。

  第三十条 会议制度

  1、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讨论全场生产经营和行政经营管理问题的重要会议。

  2、场长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 由场长主持,副场长、工会主席、有关科室人员参加,并
邀请党委书记参加,听取副场长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以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署下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作制度

  1、评比检查制度。各行业按季度进行全面检查评比。

  2、分级分工负责制度。副场长向场长负责, 科长向分管副场长负责,科员向科长负责,
明确分工,健全职责,凡是在职责、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各自有权独立处理,对于一些问题必
须请示时,也要拿出具体意见,向主管领导请示,不得越级汇报。

  3、请示汇报制度。各科室及时向分管的副场长汇报工作,副 场长向场院长汇报工作,场
院长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凡是超大型、出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
得擅自处理。

  4、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对话, 针对行政工作的不同专题,同职工代表
及有关方面人员进行对话,解决实际问题,目的在于沟通思想,加深理解,清理顾虑,改进工
作,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场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完成或超额完成任期目标, 按规定(农垦干院1988
第18号)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党委书记的奖励等同于场长,工会主席的奖励等同于副场长,奖励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场长在任期内没有完成任期目标,要罚款或解聘,惩罚按农垦干院1988第18
号文件执行,副场长惩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场长在任期内违犯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国家、企业、职工和消
费者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场长的奖惩,调资和晋级,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或企业主管机关提出,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原则上适用于实验场场长、经理负责制的基层单位,如与上级规定有
抵触之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实验场。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1988年8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