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管理条例
柳河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管理条例
柳河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业经济体制的改革,维护土地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多种经济成
份并存的原则,明确职工家庭农场承租国有土地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其他分配为补充,兼顾效益与公平的原则,保障“大农场”套“小农场”双层经营体制的有效
运行,促使农场两个文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尽快步入经济发展的“快车道”。总
结改革以来的经验和教训,改变以包代管,种地由民的现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针对柳河农场辖区内承租国有土地以投资、经营、效益、风险为主体的
职工家庭农场所涉及的土地管理、农机管理、利税交纳、农产品上缴、劳动分配等方面的实际
情况所制定的内部综合管理制度。适用于柳河农场辖区内所有承租土地、山林、荒原、水面等
资源的职工、家属及其他场外人员。
第二章 职工家庭农场的性质与分类
第三条:职工家庭农场是柳河农场经济发展运行机制中的细胞,是隶属于农场、生产队领
导下的,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职工家庭农
场的财产和承租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职工家庭农场以独立经营为主,也可以联户经营、协作经营和股份经营等多种形
式。
第五条:职工家庭农场的分类按其生产手段、方式可分为:
1、大独户家庭农场(一大):即承租土地在1 500亩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具备规模化经
营的承包大户。
2、小独户家庭农场(一小):即承包土地100亩以下或兼营养殖业的承包户。
3、农机代耕家庭农场:即承租一定数量的土地,靠代耕劳动经营的家庭农场。
4、按经营分类的家庭农场还有:家庭综合养殖场、 家庭畜牧场、家庭林场、家庭渔场或
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营业的家庭小作坊等多种形式的家庭农场。
第六条:职工家庭农场在搞好主营业的同时,可充分利用剩余时间,兼营或转产它业,如:
综合养殖业、经济作物种植业、加工服务业、壮大非国有经济,也可以走向市场到场外开发各
种深加工的工业项目。
第三章 职工家庭农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职工家庭农场的责任
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自觉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2、必须对国家、农场、生产队负责,服从上级的宏观调控,完成各项任务。
3、合理配置,综合利用资源,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为国家创造财富,为农场增加积累,
壮大自己的实力。
第八条:职工家庭农场的权利
1、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2、在国家、农场、生产队的宏观调控下确定生产项目, 高科技生产措施,作物结构的调
整,合理轮作,做好生产计划,搞好成本管理。
3、所属的机械、设备及其生产资源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农场统一调控、指导下,选
购所需生产资料,搞好大、中型农机具的管理和更新。
4、家庭农场在完成国家、农场的任务粮, 不欠农场土地或其他租金的,在农场粮食科的
调控下,可能性自行处理剩余的产品。
5、可自行组织生产、安排劳动分工和时间,自行确定内部的分配。
6、有权拒绝除国家、农场、生产队规定外的其他不合理的摊派和乱收费。
第九条:职工家庭农场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及农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队规民约。
2、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上交利费税和偿还各项贷款、欠款。
3、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规定的上交粮任务。
4、保证完成农场、生产队规定的义务车工和义务人工。
5、对农场的水利、道路、林木、电力等农田基本建设设施,有爱护、保护的义务。
6、杜绝掠夺经营,对土地必须保证合理的投入,保持和提高地力。
第十条:职工家庭的责任、权利、义务由家庭农场的合同签定者,即家庭农场的场长负责
保证实施。
第四章 职工家庭农场的生产协作体系
第十一条:为充分发挥家庭农场的劳动、技术、规模三个效益,显示出大面积的土地耕作,
大型的、现代化机械作业优势,各家庭农场之间在统一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生产协作
机械联合互助体系。
第十二条:生产、机械协作体系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各家庭农场的
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变,各自实行独立核算,自行分配。
第十三条:生产协作体的规模:家庭农场拥有拖拉机、收获机、小型运输车的合理配套组
合后,再与若干个无机户(小独户)组成生产协作体, 机械和劳动互为利用,一般在1 500亩以
上。
第十四条:生产协作体必须服从于生产队的统一轮作计划,保证新科技措施的实施。
第十五条:有机户为无机户代耕的原则是:先体内、后体外、先队内、后队外、先场内、
后场外的有偿代耕。
第十六条:生产协作体内应选出有威信、懂技术、会管理的协作长,负责主持和统筹安排
协作体内生产技术措施的落实,平衡劳务协作关系工作。
第五章 职工家庭农场的土地、承租及粮食管理
第十七条:职工家庭农场所承租的土地、林地、荒原、水面等自然资源,只有使用权,农
场具有经营权,所有权一律归国家所有。
第十八条:土地承租的原则
1、土地承租先职工、后家属,先场内,后场外。 本着在同等条件下,场内人员优先,不
论场内场外,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经营土地。
农场内部的职工,可以在本单位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的规定,合理、合法、平等的承包或租
赁土地。对自己所承包或租赁的土地只有经营使用权,没有出租、转让权。
各生产队以所辖土地进行分类,按土地生产条件,确定土地租金的高低。对有争议的地块
(生产条件好、生产条件不好),农场为了力求达到公平的目的,采取以下办法出租:
土地条件好,增产潜力大的地块,在队确定指标之后,场内职工可以公开竞标租赁,以最
大限度调动种地水平高的、经营能力强的职工的积极性,使土地资源产出最大化,达到职工多
得、农场多收的目的,实现资源配置精准化。
对土地条件不好,场内职工不愿意承包的土地,可由生产队主持对外承包,以发挥出土地
的最大效益,原则是在指标平等的前提下,先人工、后家属、先场内、后场外,一律上打租金。
严禁职工以自己租赁土地为由,将土地转包或租给他人,一经发现每亩加收50元土地租金,
从第二年起,农场收回土地,对明知故犯、情节严重的可按国家土地法有关规定处罚。
2、破除平均分地的小农经济意识,杜绝土地均分,实行 “强化两头”、“弱化中间”的
调整战略,逐步把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
“强化两头”:一头是“一大”,1 500亩地以上、 机械化程度较高主要种植玉米、大豆
的家庭农场,向规模化经营、机械化作业水平要效益。
另一头是“一小”,100亩地以下、 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家庭农场主要种植水稻、玉米和经
济作物,养殖专业户和庭院经济专业户。
“弱化中间”,即是无机户而耕地面积过大,或有机户机械配套而耕地面积过小的家庭农
场,逐步向“两头”过渡。
3、为充分发挥规模、技术、劳动三个效益, 把握住管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与提高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点,允许场内职工跨队承租,场直职工下队承租,场外人员进场承
租。
第十九条:农场向职工家庭农场所收取的土地利费税指标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水稻以开放促开发,发挥优势,快速发展,凡种植水稻的场外人员第一期合同
签定期为3~5年。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而随意将土地闲置、撂荒的家庭农场,除按标准收取利费税外,还
要加收50%的资源闲置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秋后土地一律“黑色越冬”,实行土地资源合理化、效益化管理,对不按规
定完成秋翻、秋耙、旋耕、秋起垄的家庭农场,收取资源补偿费10元/亩。
第二十三条:无论哪种形式职工家庭农场都必须按期、按量完成应交的粮食指标。
第二十四条:粮食收缴一律由场粮食科承办。场粮食稽查大队监督执行,对违反政策和规
定的家庭农场、个人及场外人员,给予经济、行政和法律处罚。
第六章 职工家庭农场的农机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和提高机械化管理水平,农场对家
庭农场的农业机械实行“六统一”制度(指全部机械),不服从管理的,不准在农场区域内作业
与停放。
第二十六条:职工家庭农场要强化农机安全意识,自觉服从场队安全监理检查,积极参加
保险,各家庭农场场长必须是安全员,因违章操作而造成的机械损坏和人身伤亡事故,一律由
其家庭农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以优惠价格转让给职工家庭农场的机械设备,若想转卖,必须先经场队批准,
并向场交齐优惠部分的价值,方可转卖。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职工家庭农场盲目购置的农机具场不给落户,视同黑车,不准在
农场区域内作业、停放。
第七章 职工家庭农场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按照社会主义经济机制的经济规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为补
充,兼顾效益与公平的原则,在职工家庭农场的生产、生活两费自理的前提下,必须加强和完
善财务核算和财务机制。
第三十条:生产队必须坚持对职工家庭农场的统一核算,对于职工家庭农场的“两费”收
支定期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三十一条:够规模的大独户家庭农场必须建立财务收支账簿,加强内部核算,搞好斤粮
成本控制,不断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防止出现支出多少不知道、年终算账吓一跳的现象,不
会记账的由会计辅助实行。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农场、生产队对职工家庭农场的财务核算、财务管理和利益分配的
指导和监督机制,农场责承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发展牧业,搞好过腹增值,壮大养殖实力
第三十三条:根据垦区发展畜牧业的政策规定,结合农场的场情,以农业为基础,大力发
展生猪、禽、羊、黄牛等兼并发展渔业、养蜂业及其他养殖业。
第三十四条:促进畜牧业的规模经营、集约经营、规范化经营发展,一般养殖户要向综合
类养殖发展,合理利用资源,保证生态平衡,农场扶持养殖大户。
第三十五条:养殖大户的标准:凡年饲养量:育肥猪50头、母猪10头、羊200只、禽1 000
只、肉牛30头上的养殖专业大户。
凡确定为养殖大户的,必须经场畜牧管理人员验证存栏数,签定合同,方可实施有关政策,
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饲料地的划分标准:母猪1亩/头,肥猪0.5亩/头,羊0.1亩/只,禽25亩/1 000
只,肉牛1亩/头。
不够养殖大户的不给饲料地。够养殖大户标准的,饲料地从自己承包户中解决。没有承包
地的,在二队土地中解决。饲料地不上打租金。
第九章 完善职工家庭农场的服务体制
第三十七条:为强化职工家庭农场的服务体系,提高对职工家庭农场生产过程的产前、产
中、产后服务质量,农业生产队由原来的管理型必须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十八条:加强三库二场建设和管理,强化服务职能,深化管理措施,使服务机制更加
有效运行。
第三十九条:农具场承包到户,责任到人,实行家庭看护管理。标准是:冬无积雪、夏无
杂草,常年无垃圾,工资从收费中解决。出现丢失给予赔偿,出现管理不善,达不到标准化要
求,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工资的相应部分。
第四十条:场院的水泥晒场、库房、机械设备,可租赁承包给一户管理,为职工家庭农场
提供有偿服务。生产队可根据规模大小,从粮食处理中提取费用,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晒场维
修基金、电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柳河农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