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业
第二章 商业
绥化垦区建场时,没有商业管理机构,只有当地市县在农场开办的供销社,主要供应农场
职工居民的生活必需品及部分生产资料。
1969年2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与生产建设兵团司令部联合决定:将各地市、县在农场
设的商店、供销社移交兵团管理。兵团设供销处,各师设供销科,各团(独立团)设供销股,负
责商业、粮食、物资、外贸的管理工作。
1969年6月15日,绥化垦区各独立团分别接收了所在县在垦区开设的供销社,同时分别成
立了服务总社和综合商业批发站。各团服务总社和商业综合批发站下设财务、物价、计划、统
计、票证、储运、行政和后勤等部组。服务总社则设有百货鞋帽组、针纺组、五金交电化工组、
烟酒糖茶组、医药组、日杂土特组和生产资料组。
1974年,各服务总社和综合商店批发站,都改为各农场商店和商业批发站。
1976年,铁力、嘉荫农场、红色草原牧场的商业移交给绥化农场管理局,由经营管理处领
导。
1977年,绥化农场管理局组建商业处,主管商业和外贸工作。当年11月,根据省龙革办
[1977]81号文件精神,接收了绥化农场管理局境内各市县在各农场设的供销社。布绥棱农场供
销社,红光农场供销社,海伦农场供销社,肇源农场供销社,和平牧场供销社,安达牧场供销
社。并将供销社改为商店。
1978年,按照龙绥农字[1978]第12号文件精神“关于商业批发站领导隶属关系的通知”精
神,批发站和零售商店分开组建。绥化农场管理局决定,将嘉荫农场商店批发站,铁力农场商
店批发站,隶属绥化农场管理局商业处。各农牧场的商店和收购站隶属各场商业科,管局商业
处负责业务管理和指导。
1979年,商业、外贸分开。根据省编委文件精神组建商业处,编制8人,内含商业指导、
工商管理、烟酒专卖、财会、统计,化肥、农药计划供应。商业处的主要任务是对所属农牧场
的商业进行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财务决算、统计报表、沟通信息、开辟流通渠道,组织调拨
化肥农药。
1984年,化肥、农药从商业处的业务中分出来,交给物资处经营。工商管理分出,组建工
商物价局。
1985年,商业处与粮食处合并,组建商粮处,负责商业、粮食管理、内调、上交、加工、
保管等。同,时筹建农垦宾馆和物资商场。根据农总商字[1985]70号文件精神,一场一站的商
业批发站移交给所在农场管理。绥化农场管理局将嘉荫、铁力两场商业批发站移交给所在场管
理。农场设商业科,负责管理本场的商业,饮食服务行业、农副土特产品购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