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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政权组织

第四节 政权组织



绥化垦区原省属肇源、“十一”、和平、红光等农牧场,由手建在省内腹地,所以起初一
般不担负政权工作,担负的社会工作也不多。但原省公安厅所属海伦、绥棱、安达等劳改农场,
因为当时主要担负改造犯人的任务:所以农场所设的部分机构乃至作为“劳动改造管教支队”
的农场整体,都可被看作是政权一类组织。
1958年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在省属国营农场和劳改农场地区设置基层政权组织,随
后肇源、安达、绥棱等农场在“人民公社化”中与附近社队合并,,实行了“政企合一”的组
织形式。肇源农场与附近新站人民公社合并后,成立了红旗人民公社及红旗乡人民政府,与农
场行政是一个机构一套编制,行使“政、企、社”3种职能。这种“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除便于处理农场与地方的关系,便于统一制订本地区的发展规划,综合利用本地区的经济社会
资源,便于政治工作与经济工作的结合外,弊端十分明显。“政企合一”模糊了国营农场的企
业性质,不利于农场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经营管理。它分散了农场领导的精力,使之
既不能专心致力于企业的生产,也不能专心致力于社会和政权建设,因而农场工作抓不好,也
削弱了社会和政权组织的职能。“政企合一”体制还为当时的“共产风、瞎指挥”提供了组织
条件,打乱了农场的管理秩序。肇源农场在1958年曾强迫职工无偿交出家禽、炊具,办起“共
产主义大食堂”,职工及家属一律免费进食堂就餐。农场还根据“按需分配”的原则,分给每
人棉衣费30元,以及毛巾、手套、肥皂、牙膏等等。直到1959年4月农场取消“供给制”后,
“共产风”才有所收敛。但以“瞎指挥”、“高指标”、“浮夸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路线仍
在泛滥,肇源农场在1960年4月8日就播种玉米,结果造成粉种,随后又在处暑后种荞麦,基本
没有收成。此外,为1960年工作提出的指标,包括农场粮食计划单产400公斤,力争750公斤;
生猪存栏在1959年2130头基础上增加到9700头等等,都是严重脱离实际的。当时的浮夸风也很
严重,趟地头遍没完就报二遍,水利工程没结束可上报的土方已超额。事实证明,“政企合一”
的管理体制弊大于利,有碍国营农场经济的发展。
1961年12月在哈尔滨召开的东北地区国营农场工作会议,决定改变农场“政企合一”的状
况。但在当时条件下,农场还不可能完全做到政企分开。这主要因为各县乡政府当时难以将农
场的政权建设和社会工作全部承担下来。因此农场还必须办学校,办卫生,办交通,办社会福
利和解决政权建设方面的问题。
1962年海伦县政府曾在红光农场一带成立红光乡政府,但只负责农场的民政、武装、治安
等项工作。1963年铁力县政府也曾在“十一”农场成立红星乡取府,由1名乡长和5名具体分管
保卫、妇联、户籍的工作人员组成,乡政府人员的党务、人事工作归农场领导,业务工作及人
员工资由铁力县负责。
1972年地方公安系统在农场设立派出机构,成立了海伦县公安局红光农场分局等。
1974年,地方法院在农场设立派出机构,成立了海伦县人民法院红光人民法庭等。
1976年2月,绥化国营农场管理局成立,除直接管理所属农垦企业外,还由于省人大立法
授权和省直有关部门委托,随同省国营农场总局陆续建立了二批社会性和政权性的机构,把绥
化垦区企事业和社会工作全部管理起来。各农牧场既是企业,又是社会,成为区域性的经济组
织和社会实体。
1977年11月,根据省龙革办(77)81号文件精神,绥化国营农场管理局会同各有关县联社,
先后接收了地方在海伦、红光、安达、和平、肇源5场办的供销社,开始建立绥化垦区的商业
系统。
1980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绥化农垦公安局成立,并在所属各农牧场设立公安分局,行
使地方公安机关职能。
1982年10月、11月,绥化农垦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先后筹建,行使地方法院、检察院职权。
到1984年1月,除嘉荫农场检察室、法庭分别归嘉荫县人民检察院和法院领导外,其它7个农
牧场的检察室和法庭,均被划归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和法院,作为驻在各农牧场的派出机构。
1985年1月,由于海伦、绥棱两场被划归省司法厅劳改局管辖,因而两场的检察室和法庭被
分别交给所在海伦县、绥棱县的人民检察院与法院领导。
通过多年建设,绥化垦区已经拥有科技、教育、卫生、土地、林政、环保、工商、物价、
交通、公安、政法、武装等社会性政权性工作机构和网络;这些机构及设施与农林牧副渔和工
商运建服等生产经营体系互为依托,成为农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农牧场隶属关系变动时的基本情况
表8—1


续表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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