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包定奖
第一节 包定奖
绥化垦区组建较早的肇源农场,在1948年至19,19年期间职工报酬的分配方式是年终分粮,
1950年改为半粮半薪。另一个组建较早的红光农场,在1948年采取现金与土地分成(带地)的
工资支付形式,1949年至1952年期间改行工分制。1953年两场均按国家规定标准实行等级工资
制,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月薪日记。1957年肇源农场曾实行计件工资制,1958年因农场
体制在“人民公社化”中变动等影响又恢复月薪日记。肇源农场实行计件工资后,机组作业效
率提高,职工收入相应增加,生产成本也有所降低。但由于计件工资制只联作业数量、质量而
不能紧密联系产量,因而出现作业效率高而产量却没有相应提高的现象。实践证明,计件工资
制不完全适应农业生产周期长这个特点。
为了克服等级工资制平均分配的弊病,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绥化垦区的国营农牧场自
1957年起,都先后实行了“包定奖”责任制。由于各农场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同,“包定
奖”的内容和范围也有所不同。肇源农场在1957年至1962年期间,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
的办法,即包产量、包成本、包利润和超利奖励。生产队对生产小队实行“四包四固定”的办
法,即包阶段任务、包作业定额、包工具费用、包作业质量,固定地块、固定作物、固定人员、
固定工具。对机车组实行“四包一固定”,即包任务、包油料、包质量、包维修费用,固定
工具。“十一”农场即后来的铁力农场,在1961年实行“三包一奖四固定”的办法,即包任务、
包费用、包上交,定面积、定人员、定工具、定消耗,奖励完成包干指标的队、组和职工个
人,同时实行“两结合”工资制,其中作业工资占80%,产量工资占20%。1963年肇源农场又在
农业生产队全面推行“四定四包”的办法,即定地块、定人员、定机具、定供应,包产值、包
产量、包费用、包工额。在超产分成上采取“上死下活”的方式,即对农场上交任务粮、种子、
饲料是死的。在总产中扣除任务粮、种子、饲料后,多余多吃,少余少吃,超计划产量部分
全奖给职工,欠收自负其责,增收不增加任务,减产不减少任务。实行这种办法能把农场、职
工的利益与经营成果结合起来,有利于发挥两个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但这种办法只推行两
年,没等很好总结就被取消了。1975年绥化垦区开始试行以“四定两包五句话”为其本内容的
“评工记分”,即定土地、定人员、定任务、定成本,包产量、包盈亏,预借工资、评工记分、
年终结算、受灾递减、超额分成。红光农场采取这种办法一直延续到1978年。
1978年5月,绥化国营农场管理局各农牧场开始以生产队为单位推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
法。设执行粮豆猪生产计划全年综合奖,以及养猪超额奖、节油奖、革新奖等单项奖。随后各
农牧场又试行“六有五定一奖励”的制度,即生产有计划、开支有制度、劳动有定额、消耗有
标准、成本有核算、好坏有奖惩,定产品产量、定上交任务、定流动资金、定产品成本、定上
交利润,实现利润给职工个人奖励。这一年在畜牧业养猪管理上与基本工资加奖励匹配实行的
责任制是“五包一定一奖励”,即普遍实行分群管理、单群核算,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包繁
殖、包成活、包增重、包成本、包积肥,定额管理,超产奖励。
1979年2月,绥化国营农场管理局党委(第一次)扩大会议提出“经营管理要快转”:一是
实行财务包干。坚决执行国家规定的利润7年不上缴,限期2年扭亏损的休养生息的总方针,给
农场以发展壮大的机会;二是用经济办法管经济。落实按劳取酬的原则,实行奖惩办法,以奖
为主,以罚为辅,主要实行阶段作业奖、完成计划奖、超利分成奖、节约物资奖、发明创造奖
等5种奖励。针对基本工资加奖励办法有只奖不罚的问题,绥化国营农场管理局又吸取兄弟管
理局的经验,将其改进为“包定奖(赔)”责任制。
根据多年经验,实行“包定奖”责任制,关键在能否合理确定所包项目、指标及超产分成
比例。在所包项目上如果只包产量而不包产值,就会出现不顾成本单纯追求产量的倾向;在所
包指标上如果过高就会使职工感到无望,而过低又不利于激励职工向上;在超产分成比例上职
工拿得少了就难以调动其生产积极性,职工拿得多了又会影响向农场积累和发展速度。只有合
理兼顾农场和职工的利益,才能充分发挥“包定奖”责任制的作用,促进农场生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