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工资管理 国营农场属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国营农场职工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主人。企业
的劳动力管理、劳动定额管理、工资管理、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都是认真按照国家有关劳动
工资政策管理。
国营农场职工,从企业正式履行录用手续之日起,即为国家正式职工。工资待遇、劳动保
护,列入各级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由劳动工资或人事部门管理。国营农场职工一直没有改变全
民所有制正式职工的身份,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只是因技术熟练程度不同,工龄
长短不同,工资收入与福利待遇有所差别。
1972年起,根据国家规定,国营农、林、牧、渔4场职工,不再列入国家工资计划之内;
实行自然增长管理,一般不调农场系统之外,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省劳动局。1979年开始,
实行离职退休子女接班制度,同时停办职工子女就业。
1981年,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行与发展,对农场职工子女就业,改变了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
实行全民、集体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同时择优录取一部分职工子女为集体所有制
工人,积极支持集体、个体劳动者,广开就业门路。1985年末,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已达581
人,个体劳动者269人,他们的劳动管理、分配形式、劳动保护等具体形式,也由集体企业内
部自行决定。
一、职工队伍
创建初期,有职工295人,全属县营示范农场过渡而来。1955年,组建海伦、绥棱、安达
3个劳改农场,调入管教人员及生产管理骨干1004人;1955年,农建二师四团转业,到1958年
十万官兵转业,分配到绥化垦区的复员转业官兵共计11000人,后来新建单位需要骨干力量,
又先后调出9000余人。1960年,接收山东移民572人,从到场之日起,即为农场的正式职工。
1974年到1977年,接收城镇知识青年19099人,参军、升学、病退、困退(家庭生活困难退场),
直到1978、1979两年的大量返城调转等多种原因,减少17000余人。
38年来,接收大、中专毕业生5000人,调出3000人,现有2000人;安置职工子女就业22561
人。
1985年末,有离退休职工5684人,其中工人5009人,占离退休总数88.1%。这同1980年,
实行职工退职、退休以后,由子女接班顶替的政策有关。1985年,实行合同制工人的政策后,
安置职工子女就业人数逐年减少,自谋职业,停薪留职,转入集体企业的职工逐年增多,分配
来农场的人数也逐年减少。
1961年,按中央统一部署,精筛的女职工精筛后,她们大多数在农场作临时工。1979年9
月,根据国家农垦总局和国家劳动总局的规定,将197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转为农
场的正式工人,稳定了职工队伍的思想。
1985年末,职工总人数27937人,其中:生产工人21747人,占职工总数77.8%,管理人员(
含工程技术人员)2810人;占10.1%,文教、卫生人员1812人,占6.5%,商饮及服务人员1449人,
占5.2%,其他人员(6个月以上病假、带职学习)119人,占0.4%。
1976—1985年职工增减变化情况
表8—21 单位:人
续表8—21
续表8—21
注:1、增加人数中:“安置场内青年”包括补充自然减员。
2、其他减少人数中:包括停薪留职、自动离职、开除、判刑等。1978年还包括移交给大
庆11524人。
二、劳动管理
国营农场是集体劳动,要求各工种、工序紧密结合,有秩序地进行;
(一)定员定编
1952年,中央农业部颁发的《国营农场组织规程》中指出:国营农场为社会主义农业企业
组织,必须避免机关化,采取适合企业经营的组织形式,在便于领导管理的原则下,根据农场
经营方针、任务及业务范围,由上级机关批准定机构与人员配备。同时强调在首长负责制的前
提下,作好定员定额管理。对管理机关的正副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范围都作了明确
规定。
建场初期,生产、建设同时进行,劳力普遍不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要求从简。有的场
设股不设科,有的场几个科合并成综合机构,提倡“一职多能,分工不分家”,管理人员(不
含生产队干部)不超过职工总数的3%。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随着生产的发展,服务范围、机
构不断扩大,要求非生产人员(包括生产队干部、文教卫生、炊事员;通信广播、勤杂工等)不
超过8%。机务工人按两班配备,大型拖拉机6人,中型拖拉机4人,小型拖拉机2人,载重汽车2
人。农业工人按各种农作物生产过程和机械化程度,用工量多少,分麦类、水稻、大田作物、
经济作物(烟、麻、甜菜、苏籽等)、蔬菜5类,按种植面积计算定员配备。机械作业程度高的
少配,机械作业程度低的多配。畜牧饲养,分饲养管理、饲料加工调配两类人员,按畜群年龄
组计算定员配备,实行岗位责任制。农田水利和土建工程建设,实行农建结合,定额计件。
1980年,农场总局重新制发了定员定额标准,对于制定、贯彻、修改、审批、补充都作了
具体规定。机关人员,大型谷物农场(50万亩以上)配备130人。以60万亩为起点,每增加10万
亩可增加8—12人;中型农场(15—30万亩)配备60—90人;小型农场(15万亩以下)配备60人。
每减少2万亩少5人,最低不少于40人。各类人员配备标准,部分摘录如下:
生产队人员配备标准
表8—22
续表8—22
畜牧、林业、工副业、基建及维修等辅助人员配备标准(从略)。
1980年,实行经营承包以后,各行各业务部门,人员普遍超编,承包负责人又不愿多用人,
要求在用人上有更多的“自主权”,为安置超编人员,各级都在积极发展场办工业和各种服
务业,支持发展集体、个体企业,广开就业门路,使一部分人员转入集体企业,自谋职业,自
动离职,停薪留职人员逐渐增多,人员超编状况逐步得到缓解。
(二)、劳动定额
国营农场实行机械作业开始,就实行了定额管理。即在不同的作业条件下,分别不同的机
车类型、作业项目,明确规定作业时间、完成工作量、达到的质量标准。作业完了有验收,有
考核。后来逐步发展到人、畜力作业都实行了定额管理。由于缺乏统一组织,制定定额没有统
一标准,定额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场与场之间,同一类型机车,在相同的作业条件下,定额
各有差异,未能发挥提高劳动效率,节约消耗的作用。
1955年,中央农业部颁发了《国营机械农场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没有准确的定
额,就不能很好的实行计划管理,没有计划管理,也就无法进行经济核算。可靠的定额是编制
计划的依据,和贯彻经济核算的基础,也是制定先进的工作方法和开展劳动竞赛运动的主要手
段。同时规定了定额测定的重点场(黑龙江省有荣军、宝泉岭、通:比、二龙山、萨尔图、曙
光、查哈阳等农牧场),分期将测定资料上报主管机关,由上级主管机关统一制定技术定额。
1956年,黑龙江省农垦厅下发了《国营农场机械、人、畜力劳动定额标准》,从此,统一
了省属国营农场的劳动定额。后来,国产机型逐步代替了原有的进口机型,同时又引进了国外
的新机型,机具种类发生了很大变化,耕作方法也有发展,原有的劳动定额已不适应。1980年,
农场总局印发了《国营农场定员标准与劳动定额》。绥化农场局在劳资处下设“定额管理站”,
负责平衡各场的定额管理工作。1985年,兴办家庭农场以后,各种机具分别租赁转让给家
庭农场和承包户,劳动定额即由家庭农场自行确定。
部分机械作业定额
表8—23
续表8—23
人力作业额
表8—24
主要作物种植用工定量表
表8—25
三、工资制度
绥化垦区初期的国营农场,都是由县营农场过渡来的,劳动报酬制度度各不相同。1949年
至1952年,肇源农场实行分粮到户。即按工人出勤天数和年末实际产量,减去留用的种子、饲
料、上交公粮,余下部分平均分配,产量高,得益多,产量低,得益就少。红光农场实行等级
工分,工人120至170分,管理人员170分至380分,分值按《东北日报》公布而定。1955年4月,
最高分值为东北流通券0.201元。1953年,统一实行工资分。工资分制是等级工资的一种形
式。
1955年6月,按国家统一规定,改变以工资分计算工资额为直接以货币计算工资额。套改
的原则是就高不就低,靠近那一级套那一级,只许增加,不准减少,统一了等级工资的形式。
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农、牧业工人实行七级工资标准,一级起点32元,级差5元;农
机工人实行八级标准,一级起点33元,级差5.6元,无地区差价。国家干部、文教卫生、技术
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其他工人,如汽车司机、电业工人、建筑工人、制材工人、石
灰工人、制砖瓦工人、制粉工人、制油酒米工人、船运工人、服装工人、装卸工人等,执行地
方企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新参加工人,执行参加工种的一级起点标准。
1951年,在肇源农场进行计件工资试点,以三级工资44.2元为标准计件单价。四级以上工
人参加计件,除领取计件所得工资外,进行级差补贴。计件工资仅在春播中试行,没有推广。
其原因:一是农业耕作质量不易检测;二是计件工人容易产生短期行为,急功近利,忽视机具
维修保养;三是计件工资在农业生产中不能体现最终的经济效益,生产过程结束了,不能当即
取得产品,无法衡量经济效益的优劣。以后,计件工资只在制砖、瓦和土建工程中采用。
1961年,在农业生产工人中实行“作业工资与产量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形式,即以等级工
资为基础的“两结合”工资制。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为作业工资,20%按完成产量高低
付给;制砖、瓦、土建工程、理发、成衣(有的场理发、成衣实行自负盈亏)等工人实行计件工
资;文教卫生、机关工作人员仍执行等级工资。当时正值“三年困难时期”,农业受灾严重欠
收,职工中也有反映“坐板橙的旱涝保收”。年末,仍按等级工资标准补发了工资。1963年继
续推行,1966年停止。
1970年,实行大寨式评工记分方法。即以37元为标准,超标准以上的为保留工资。分为数
量分、质量分、职务分、政治分、出勤分、劳动纪律分等多项,每项以10分为底分,超额加分,
完不成的扣分。甚至会议、学习迟到也要扣分。奖、扣分数的多少,由班组集体评定。由于
分项太多、太细,标准不易掌握,有的超过了劳动报酬范围,结果越评矛盾越多。1975年取消。
发生活费。1973年5月9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关于1971年以来到生产建设兵团的知识
青年的工资待遇问题》规定;对知识青年(包括兵团战士和农场职工子女就业),暂按发放生活
费办法执行,第一年为24元,第二年28元,第三年32元,女青年另加卫生费0.5元,这一规定
执行到1978年底。
浮动工资联产计酬。1981年,农场总局下发了《包定奖生产负责制试行办法》,各农牧场
实行浮动工资和联产计酬责任制,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使责、权、
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具体方法是:以37元为标准,以上部分作为级差保留,按
月薪计付工资。以下部分80%为作业工资,按定额记分月薪日记支付。20%为产量工资,年终按
盈亏额的多少,提取分配基金,盈利多多分,盈利少少分。亏损则按比例扣发浮动工资,浮动
部分弥补不了亏损,就挂帐直到扣完。实行浮动工资联产计酬以后,到1984年连年盈利(不包
括1984年移交给劳改局的海伦、绥棱两场)。
全奖全赔大包干。地处西部干旱土地瘠薄区的和平、肇源两场,长期以来连年亏损,总局、
管理局多次给予扶贫补贴,由于基础差,自然灾害频繁,长期不能脱贫。1983年,实行全奖
全赔总额大包干办法,盈利不交,亏损不补,自负盈亏,职工的工资级别保留,以备退休劳保
待遇和调动备用。生产队对场部定额上交,盈利全奖,亏损全罚,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这样
的报酬形式,完全取决于经营成果。优点是调动了职工以场为家、厉行节约、勤俭建设的积极
性;不足是农业生产在某种意义上说“靠天吃饭”的因素很大,在干旱瘠薄的条件下,遇到小
灾也难以承受。
1985年,转向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定额上交,超利分成,自负盈亏”的大包干办法。
四、工资调整
1956年,国营农场第一次调整)二资,每个职工普调一级,少数成绩优异的调了两级。参
加调资人数4903人,调资后年平均工资达到552.2元,比1950年163.1元(1950年肇源农场实行
分粮到户,故平均工资显著偏低)增加2.4倍。
1963年,对工人和低工资干部升级40%,17—11级干部升2.5%。
1973年,低工资职工普遍提高一级,个别成绩突出的提高两级,提级人数6495人,占职工
总数29.4%。
1977年,继续低工资调整。同时对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18级以下干部和相当于四级工资
水平工作人员,提级40%。提级人数20783人,占职工总数47.8%。
1978年,奖励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工资偏低的人员,进行考核
升级;对个别学徒工学习成绩优良的提前转正定级。升级和提前转正的人数,控制在固定职工
人数的2%以内。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人数670人。
1931年,根据国务院规定,给文教卫生人员调资2066人,占文教、卫生人员总数90.4%。
1982年,根据国家规定,对事业单位调整工资299人,其中升两级的16人。
1983年,根据国务院1983年65号文件规定,对企业职工浮动升级18858人。
1984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发(1983)13号文件和黑人字(1984)227号文件精神,农场公
安干警改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
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改革的3833人,企业单位参加改革的24104人。
职工人数与工资额
表8—26
注:平均工资的变化,受奖金和新增工人的影响
职工奖金统计
表8—27 (1979—1985年)
五、劳动保险
国营农场系统实行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有:职工因病医疗待遇;职工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职工退职、退休待遇;职工死亡抚恤待遇;疾病与非因公负伤待遇;公伤和职业病待遇;生
育待遇;探亲假待遇;生育;取暖、托儿所补贴等待遇。
建场初期,国营农场没有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有关劳动保险事
项,就照搬工业企业的劳动保险办法,结果造成资金浪费,加重企业负担。
1953年起,国家颁布了修改后的劳动保险条例,直到1978年都是按国家规定的条款执行的。
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公布后,国营农场职工退休、退职以及职工子女就业,都是按国家规定执行。有关
劳动保险待遇,归纳为如下7个方面:
(一)关于公伤、亡、残待遇
主要是:1、诊疗费、路费为公费,住院膳食的三分之二由公费支付。2、全残需护理,退
休费90%,另加护,理费40元;全残不需护理,退休费8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分配适当工作,
按工资减少数额,发公伤补助费。3、因公伤死亡或公伤退休后死亡待遇,丧葬费3个月企业
平均工资,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发抚恤金,1人发25%,2人发40%,3人以上发50%。其供养子女
可优先录用为企业工人。
(二)关于疾病、非公伤医疗和死亡待遇
主要有:1、诊疗费、住院费和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挂号费、出诊费、营养费、就医路
费、住院膳食费自理;2、病假工资,在6个月以内,工令㈠F60%,2—4年70%,4—6年80%,6
—8年90%,8年以上100%。6个月以上的发疫病或非因公负伤救济费。3、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
费,按平均工资付给2个月。一次性供养救济,供养1人的,按本人工资标准发给6个月,副食
补贴3个月,供养2人的,发9个月,副食补贴发4—5个月;供养3人以上发12月,副食补贴发6
个月。以上条款在执行中,各场根据本场的经济俏况作了适当调整。
(三)生育待遇
主要有:产假56天,小产20—30天,难产70天,工资照发。一胎生育补助4元,双生或多
生补助8元。
(四)双退待遇
退职费过去根据工龄长短一次性发给。1985年,改为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
退休标准表
表8—28
(五)优异待遇及学徒工、临时工待遇
1、优异待遇主要指对一定级别授予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2、学徒工医疗待
遇,6个月以内与正式工人相同,6个月以上即停止。工资待遇3个月内50%,3个月后一次付给3
个月工资。丧葬费与正式职工相同,一次付给直系亲属救济费3个月工资。
(六)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1、医疗费、手术费、药费、转院费等实行半费;2、死亡时按死者年龄,1—10岁按企业
平均工资三分之一个月发给,10岁以上按二分之一个月发给,不满1岁不发。
(七)原工商业者待遇
1980年1月起,与正式职工相同,原待遇低的不予补发。
1980年,实行经济改革以后,劳动保险主要由企业经济效益所决定。除因公伤、残按国家
规定执行外,其他劳动保险,场局执行极不平衡。绥化垦区所属农场有三种类型:一是执行国
家的企业劳动保险规定;二是部分执行国家规定,部分自行制定低于国家标准的规定;三是企
业完全自行制定低于国家标准的规定,暂时实行。
医疗费,按工资总额提取后,有的场按工龄发给本人,节约归已,如超支则视病情和本人
经济条件经农场批准,予以适当报销。实行包干分配的职工,不发公伤工资和病假工资。死亡
待遇也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1985年,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以后,实行包干分配和家庭农场的职工,需要交纳一定的保险
金,职工到退休年龄愿意继续承包的不发给退休费。自谋职业的也不发给。合同制职工,在合
同期内也要交纳一定的福利保险金,才能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的劳保福利待遇。
职工劳保福利统计
表8—29 单位:万元
续表8—29
六、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建场初期,机动车辆少,人口密度低,流动性也小,伤亡事故很少发生。70年代,受“文
化大革命”动乱的冲击,各项劳保制度无法贯彻执行,伤亡事故逐渐增多。1972年,恢复省农
场管理局后,恢复了劳动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1976年,农场总局通知,充实安全生产组织机
构,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小型农用机车实行驾驶执照。
(一)劳动保护
1974年以前,机务工人和技术人员、畜牧工人、工业技术工人,每年发一套工作服,每月
一付线手套。其他工种的工人,除班、组长、更夫、养路工等增发一件雨衣一双水鞋外,只有
在收割大豆时每人发一双线手套。劳动保护标准很低。1974年,第一次提高劳动保护标准,工
人规定了工作服、农田鞋、草帽、线手套、棉手套、棉胶鞋等。1978年,黑龙江省劳动局对劳
动保护用品作了新规定。汽车司机、拖拉机驾驶员、大车老板,发给皮大衣、皮手套、大头鞋、
护目镜。1981年,农场总局和省劳动局联合颁发了《国营农场防护用品标准》,扩大了范围,
提高了标准。基层干部发了工作服(5年1套)。同时,制定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规
定标准扩大范围,不准变相提高标准,不准以钱代物发放,部分交旧领新,严格计划、审批、
发放手续等管理制度。1980年起,对从事有害、有毒、高空、高温作业的职工发给保健费。夏
季普遍发给防暑费。
(二)安全生产
50、60年代,机动车辆少,机械化程度低,各级安全委员会活动也少,但事故不多。主要
原因:一是职工组织性、纪律性较强;二是对事故处理极严,轻则通报、降级、记过,重则判
刑。
1967年后,受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有章不循,有纪不遵,违章肇事频繁,公伤事故增
多。
1970年7月,肇源农场在没有安全设施保护的条件下,组织民兵、中学生联合进行民兵拉
练演习,并结合土武器试验。在投掷手榴弹和自制六〇炮试验实弹射击时,当场炸死1人,重
伤2人,轻伤2人。1974年9月,红光农场解放牌汽车去海伦县运输物资,返回时车上坐了6名装
卸工,还有未经允许上车的11人,行至交叉路口与367次客车相撞,造成死亡7人,轻重伤7人
的恶性事故。1978年,各种事故死亡11人,其违章操作死亡9人;1979年死亡10人,全属违章
事故,发生火灾5起。事故不断出现,使各级领导大为震动,迅速采取措施,恢复健全了行之
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981年1月,农场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管理局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
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配备专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3—4人,农场配备1—2人,车间、班组指
定兼职安全员。
安全生产组织建立后,制定了各工种、各项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
责任状;同时,对工人特别是新工人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至1985年末,举办安全生产人员培训
班20次,参加学习人员1700人。1981年至1985年,每年进行全管局范围安全生产大检查两次。
通过检查发现隐患,就地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当即签发“事故隐患通知单”,限期解决;
对有严重危险的,责令停工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不准开工生产。
为保证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根据总局规定,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基金中提取10—
20%,作为安全生产基金,由安全生产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1976—1985年重大伤亡事故统计
表8—30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比重:汽车、胶轮拖拉机违章驾驶翻车、撞死、压死占64.8%;链轨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违章作业压死、绞死占19.7%;违章施工放炮、塌方,炸死压死占11.3%;其
他意想不到的死亡(如雷击、溺水、火烧等)占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