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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院工作

第三节 法院工作




—、机构沿革
1974年以前,各农牧场没有法庭,所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由当地市、县人民法院受理。
1974年2月,海伦县人民法院在海伦农场设立红海人民法庭,郑永久任庭长。法庭负责审查农
场内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这年5月,红光农场也建立了红光人民法庭,张泽录任庭长,
法庭主要负责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指导当地基层调解委员会搞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1975年,
肇源县人民法院在肇源农场设立沿江人民法庭,王志昌任庭长。1976年10月,绥棱农场建立法
庭,刘培源为副庭长,1977年3月,改名为“绥棱县四海店人民法庭”。1977年,铁力、和平、
嘉荫3个农牧场都相继建立人民法庭,这些法庭干部由农场调配,业务归所在市县人民法院
领导。
1982年10月,根据农场总局党委《关于组建垦区政法机构的安排意见》的精神,黑龙江省
绥化农垦法院开始组建。它是国家在绥化垦区设立的审判机关,担负着绥化垦区内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法院下设“三庭一科一办”,即刑事审
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司法行政科和办公室。建院后定编22人,张其瑞任法院院长,
同时,法院成立了审判委员会。1984年1月,绥化垦区内6个农牧场的人民法庭,统一由绥化
农垦法院领导(嘉荫农场法庭归嘉荫县人民法院领导),业务上作为绥化农垦法院的派出机构,
全管局法院系统实有干部38名。
1985年1月,海伦和绥棱两场人民法庭,随着农场划给劳改局交给当地县人民法院管辖。
1985年末,两场收归绥化管局,这两个人民法庭也重归绥化农垦法院领导。这年末,全垦区法
院系统共有37人,其中农场法庭24人。
二、工作概况
绥化农垦法院是国家在绥化垦区设置的审判机关,它对于加强垦区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观
念,促进社会治安好转,保卫垦区的四化建设,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83年,绥化农垦法院处于建院初期,全院11人全部参加了省政法干校举办的政法干部训
练班。这次学习,对提高法院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起了很大作用。
1984年,绥化农垦法院开始独立办案,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条文,配合公安、
检察机关投入了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在审理案件中,严格地把握案件的事
实关、证据关、定罪量刑关、审判程序关及法律文书关,狠狠地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先
后在和平种畜场、绥棱农场、铁力农场召开公判大会11次,参加人数5000人次,印发布告500
份,较好地发挥了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
1983年至1985年底,共处理人民群众来信180多件,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访1085人次,
各农牧场设立了调解委员会。

各农牧场人民法庭组建情况表
表10—7


续表10—7


刑事案件审结一览表
(1984—1985年)
表10—8


民事案件审结表
(1983—1985年)
表10—9


基层调解委员会设立情况
(1983—1985年)
表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