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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兵役

第三节 兵役



1955年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每年定期招收新兵入伍。征兵方式是适龄青年自愿报名,
经过政审和体检,农场党委同意后,县政府和人武部批准入伍。1978年3月,实行了义务兵
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征兵制度,每年均按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选送合格的适龄青年,补充到人
民解放军中去。
1958年绥化垦区接收安置了大批部队转业官兵,按照规定登记服预备役。“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预备役工作遭到破坏,登记、统计工作中断。1981年,根据国家部署,恢复预备役登
记、统计制度,先后两次进行预备役工作普查,对合乎条件的复转军人进行了服预备役登记。
1985年国家公布新兵役法,基干民兵也按照规定服预备役。

征兵统计表
表10—30 (1976—1985年)


安置复转军人统计表
表10—31 (1976—1985年)


续表10—31


退伍军人预备役统计表
表10—32 (1981—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