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割让土地
第五节 割让土地
1968年,哈尔滨市革委会决定:将本场三分场、六分场的全部耕地28 350亩从本场划
出,把这两个分场的土地、全部机械和拖拉机、畜禽、房屋交哈尔滨市宝山干校。
1969年1月初,正值“文革”的“反右倾”高潮,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的高谦
来本场宣布:“3009部队(现81021部队)决定要在绥棱农场七分场办“五·七”干校。并严肃
地指出:“这一决定是落实毛主席五·七指示、关系着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部署,
这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态度问题”。还说:“潘复生曾在这个部队任过政委,上述决定是潘
复生点头的”。就这样,由高谦执笔写了交接协议书,高谦指令本场于2月10日前将居住在七
分场的职工家属和刑满就业人员全部从七分场搬出。
1969年1月6日,3009部队代表杨志、赵瑞善,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代表高谦,绥棱农场代
表茹丕烈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书确定上述代表组成领导小组,领导交接工作。并设由5~7
人组成的办事小组,茹丕烈任组长,3032部队农场的王才德和本场七分场的潘家鼎任副组长,
负责办理交接的具体事项。1969年4月21日交接完毕。
协议书上规定:以诺敏河为界,绥棱农场将七分场的全部土地和房屋无条件地交给3009部
队办“五·七”干校。协议上还规定“为了保证部队把地种好,除交接土地房屋外,在种子上,
按七分场1969年播种计划需用种子数量由绥棱农场供给部队;在肥料上,化肥按已进数量交给
部队,已积造的有机粪肥全部交给部队”。
本场七分场于1960年建点,有耕地16 650亩,房屋9 425平方米。交部队后,人员无法安
排,打乱了本场的规划,影响了本场的扩大再生产,而且造成本场场部位置偏移,经营管理极
为不便。随着大批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来场和大批强劳分子调入本场改造,本场出现了耕地
减少,人员增加,收入减少,支出增加,经营亏损的局面。
1972年8月22日,本场分别请示了黑龙江省军区与沈阳军区。黑龙江省军区的答复是:3009
部队不属于黑龙江省军区的编制(3009部队属驻吉林的16军),而沈阳军区一直没有答复。
1973年1月19日,本场在给中央军委的“关于请示处理部队占用农场土地的报告”中指出:
“七分场被部队接管后,几年来并未办“五·七”干校,实际是该军的后勤部队在此搞农业
生产。我们认为:部队搞农业生产应该执行毛主席倡导的“南泥湾”精神,继承和发扬我军的
优良传统。全面落实毛主席发出的“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伟大号召。
1970年,哈市宝山干校迁走,将占用的三分场、六分场交还本场。
至1985年末3009部队仍未交还七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