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工资

第三节 工资


农场在建场初期的工资支付形式是:全场的干部、职工一律实行月薪制。
1972——1973年,在农场的三队、八队、九队、养鹿队等单位试行了工资总额不突破,评
工记分,以分计酬的工资支付形式。从1975年4月份开始对全场工人实行月薪日记的工资支付
办法
1978年,农场又在一队、三队、九队、试行了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1979年,对这一办
法在全场普遍推广。奖励的方法是,从超交利润中提取60%、30%、10%做为分配基金。1981
年至1982年全场普遍实行了以工资37元为基数,其中20%做为浮动工资的基础数;对三队、八
队、十一队、四队4个生产队实行了37元全浮动的工资支付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