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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保护

第四节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工作在建场初期是由供销科办理的,1972年10月,成立劳资科后,劳动保护工
作移交给劳资科。
1975年以前,除农田工人外,所有工种均按文件规定发给劳动保护用品,从1982年开始,
对农田工人每年按文件规定发给了棉胶鞋、手套、工作服、单胶鞋等劳动保护用品。1985年实
行承包责任制,停发劳保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