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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住房制度改革

第六节 住房制度改革



1988年,农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将农场建造的职工住房有限、优惠
转让给职工个人。具体按房屋的建筑结构、建造年限以及房屋状况分等级进行作价。职工按房
屋净值的50%交纳房款。在此基础上,按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给予优惠,1988年6 月末前
交齐房款的,再优惠20%。为保障此次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农场成立了转让住房领导小
组,制定了实施细则。

1989年,农场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进程,缓解职工住房紧张局面,实行“自建公助”、
“三个三分之一”、“个人集资”建房等优惠政策。截至1992年,全场新建各类住宅1403455
平方米。其中:自建公助房91户,总建筑面积685823平方米;按“三个三分之一”政策建房22
户,总建筑面积137102平方米;自筹资金建房13户,总建筑面积9818平方米。公建职工房30户,
总建筑面积186315平方米。个人申报建房31户,总建筑面积1395平方米。1992年建造4 栋队委
房,1 栋场委房和1 栋科技人员住房,共计30户,总建筑面积156535平方米。

1993年,农场实施住房制度二次改革,将1988年有限、优惠转让给职工的住房补价后一次
性转让给职工,实现住房的私有化、商品化。1988年取得有限产权的职工,此次再补交房屋净
值的50%,即可得到房屋全部产权,由房产科发给房屋产权证书。在1993年6 月末一次现金交
付房款者可优惠15%,账面转款可优惠5 %,除此以外不再有任何优惠条件。截至1993年,全
场共有1540户职工补交了房款,农场共收回房款180 余万元。至此,农场基本完成了住房制度
改革。

1994年,落实房改收尾工作。对全场350 户未补交二次房款的挂账户,采取专款挂账,限
期还清,还款期定为2 年,自1994年1 月1 日至1995年12月31日。房款交齐后,再到房产科邻
取房屋产权证书。对1989年以来建造的自建公助、“三个三分之一”住房、返还补贴款,实现
职工住房私有化。对1992年建造的场委房、队委房、科技人员住房由建设科、计财科、审计科
共同进行评估作价,经场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转让给职工住户。1993年以后解决职工住房
一律实行自筹资金建房或到市场上买房、租房,全面实现职工住房私有化、商品化,活跃房产
交易市场。

1995年,为加强房产管理,维护房地产秩序,农场制定下发了房产管理办法。

1997~1998年,对各生产队办公室进行了维修改造。

1999年,根据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统一房屋权证书的公告》和省委《关于开展全省城镇
房屋产权复查换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及农总建发[1999]59号、绥垦建发[1999]13号文件精
神,农场开展房屋产权复查登记和换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工作。1999年1 ~8 月末,成
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1999年9 月至2000年12月,全面进行复查登记换证工作,完成了
房屋产权复查登记换证任务。

   农场各生产队民用住房公用房屋晒场农具场面积表
 (2000年)
表2-1 单位: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