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抚安置 民政局成立以来,努力把双拥工作推向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的健康发展轨道。每年的
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都要召开复转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座谈会,走访
邻近部队农场,由农场主管领导带队慰问场内优抚对象,发给一定数量的慰问品,帮助优抚对
象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发给一定数额的困难补助。同时,
农场民政局积极同地方政府取得联系,帮助解决军烈属抚恤和伤残军人优抚等问题。1993年为
一名烈士家属发放抚恤金300 元,使7 名伤残军人的优抚金按季及时发放。
1998年,根据《黑龙江垦区义务兵优待金征集、发放实施细则》的要求,农场开始按每年
每户8 元的标准,征集义务兵优待金,对优待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专用。1999年1 月开始,
退役义务兵优待金由民政局统计,报场义务兵优待金征集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发放。
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及军烈属优抚情况统计表
(1995~2000年)
表8-1
根据农场实际和退伍义务兵的具体情况,农场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本着行政安置与社会多
层次就业相结合的原则,1994~2000年共安置退伍军人32人。退伍义务兵根据自己在部队所学
技术特长,自由选择职业,从事商业、机动车驾驶,由场民政局负责联系,帮助办理营业执照,
户口、工资、组织关系同时落到所在单位;入伍前在家从事种植业的义务兵均安置在各生产队,
并给予100 %下打租金的优惠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