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医疗保险
第三节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事业从1986~2000年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1986~1997年,为公费医疗阶段,这期间公费医疗的报销办法几经调整。1994年对居住在
场内职工医疗费报销标准主要根据参加工作时间长短按一定比例报销,对具有一定职称、学历
和一定级别劳模另有优惠政策,离退休人员、在职职工家属可报销医药费的30%;并对居住在
场外人员的报销办法也给予了规定。
1995~1997年,农场核定在职职工每年医药费为20元,一次性记入工资中,各种医药费不
再报销。获中级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和教师,每年医药费核定为30元,一次性记入工资中,各
种医药费不再报销。职工患危重病症,医药费超过5000元部分,经农场医药管理委员会鉴定后,
由农场和职工个人各承担50%,同时对退休和职工家属的医药费管理给予了规定。
1998年,医疗制度深化改革,建立起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担负医疗保障的制度,根据农
垦总局[1997]5 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农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暂行),建立了医疗保险
费用由农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制度,建立了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基金,分别由农场
和参保人员缴纳。农场按照1997年工资总额的7 %缴纳医疗保险基金;参保职工及退休职工个
人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3 %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离退休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年缴
纳60元医疗保险金。同时改革方案制定了“建立定点医疗单位制度”、“参保人员就医规定及
医疗费结算标准”、“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建立定点医疗合同管理制度”、
“监督与考核”、“奖惩办法”等。此方案实施至2000年底。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情况一览表
(1995~2000年)
表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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