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司法厅将16个农场交回省农场总局管理有关问题的报告
附录
一、文献
关于省司法厅将16个农场交回省农场总局管理有关问题的报告
(文献一)
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文件[1986]黑司发字第3号
关于省司法厅将16个农场
交回省农场总局管理有关问题的报告
省政府:
根据省委第三十二次党委会议决定,将省司法厅所属的龙门、襄河、龙镇、引龙河、尾山、
格球山、长水河、七星泡、嫩江、山河、嫩北、海伦、绥棱、依安、梧桐河、岔林河等16个农
场移交给省农场总局管理。经接交双方共同协商,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双方自省政府通知文件下达之日起,省司法厅将所属的16个农场整建制移交给省农场
总局管理。
二、关于财务方面的问题
1 、“十六”场的财务,以省政府核准的1985年决算为准。从1986年1 月1 日起,由省司
法厅移交给省农场总局。1985年的各项财务决算,由省司法厅劳改局组织编报,同时抄送给省
农场总局。
2 、农场事业费(政策性支出、小水补助费)按1985年的800 万元指标,由省司法厅如数
划回省农场总局。
3 、1984、1985两年,“十六”场应上缴劳改局的利润、更新改造资金和应上缴国家的能
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司法厅劳改局没有上缴,移交农场总局处理。
“十六”场认购的国库券指标80万元移交后,由农场总局继续督促上交财政部分。
4 、1985年“十六”场的亏损补贴等项经费按计划已拨完。
5 、1985年的统计年报,由省司法厅劳改局组织编报,同时抄送省农场总局。
6 、嫩江农场借用劳改局5 万元服装款,由省农场总局督促农场于1986年上半年返还省司
法厅劳改局。龙门、梧桐河欠劳改局20万元不再收回。
7 、1985年“十六”场会计人员考试考核工作已经结束,上报批准手续由省司法厅劳改局
办理,并负责发放工作操作证书。
三、物资方面的问题
1 、“十六”场的统配部管物资(木材、钢材、生铁、水泥、玻璃、烧碱、原煤等),从
1986年起,将省划转过来的物资指标如数划回省农场总局。上半年已订货的,由总局、劳改局
同省物资局研究解决。
2 、化肥指标如数划回省农场总局。由司法厅劳改局为“十六”场代订的1986年的化肥、
农药已绝大部分到场,贷款总计为2000万元,由农场总局和管局督促农场,保证如数承付贷款,
以使省司法厅劳改局及早归还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齐齐哈尔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供应部门。
“十六”场未到货的农药计划,由司法厅劳改局转给农场总局。
四、关于粮食问题
1 、鉴于省政府下达的1985年度粮食定购计划尚未完成,而且大豆出口任务省司法厅劳改
局已与外贸部门签订了合同,由省农场总局协助省司法厅劳改局继续组织“十六”场完成交售
任务和出口任务。
2 、省司法厅劳改局为“十六”场出口垫付的麻袋款256000元,由省农场总局督促农场尽
快返还。
五、关于劳动工资问题
1 、“十六”场的干部、工人、教师工资,省司法厅劳改局按规定已按事业单位进行了工
资改革。隶属关系改变后由省农场总局按农垦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2 、“十六”场的1986年度工资总额,按省司法厅以1985年度末计算的职工人数(固定职
工和临时工),下达的计划数为难,划转给省农场总局。
六、关于教育问题
1 、泰来重点高中有“十六”场的在校学生,隶属关系改变后,继续维持现状直至学生毕
业。
2 、各农场办的职业高中的在校学生也有上述情况,亦应维持现状。
3 、省司法厅选送的“十六”场委托招生的学生,隶属关系改变后,毕业时本人要求回
“十六”场的,由省司法厅劳改局垫付的学费,由省农场总局督促农场返还,如本人要求不回
“十六”场,愿意留在劳改单位的,司法厅劳改局予以接收。
4 、“十六”场在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省劳改干校大专和中专班学习的学员,在
隶属关系改变后,这些学生可继续学习,但这些学员的学费不足部分,由原单位支付,毕业后
仍回原单位。
七、干部方面的问题
1 、“十六”场副处级以上干部档案、违纪案卷及其他未结案件,由司法厅劳改局移交给
省农场总局管理。已结案的,由司法厅劳改局负责处理。
2 、“十六”场在司法厅所属期间,副处级以上干部有所交流,隶属关系改变后,由原劳
改单位调往“十六”场的,要求回来的,司法厅劳改局负责接收:“十六”场调往原劳改单位
的,要求回“十六”场的,司法厅劳改局同意放行。个别需要调整的,由司法厅同农场总局在
交接过程中协商办理。
八、整党问题
目前“十六”场的整党工作正在进行,为保证其顺利开展,双方在1986年1 月下旬搞好整
党交接;核查工作已进入结尾阶段,由省司法厅负责形成综合材料,移交给省农场总局。
九、关于党团工会经费问题
隶属关系改变后,“十六”场欠缴的党费、团费、会费按正常渠道收缴。
十、关于管教方面问题
1 、由省司法厅投资790 万元在“十六”场新建和改建的监舍(含警戒设施),全部无偿
地移交给省农场总局,将警车一台,摩托车四台留给农场总局使用。
2 、省司法厅劳改局直拨“十六”场的枪支75支和戒具等专用装备物资,请农场总局协助
省司法厅劳改局按数收回;民警帽和警种符号,由省司法厅劳改局按价拨数收回。
3 、由司法厅劳改局无偿下拨的11台短波电台,属于劳改系统专用通讯工具,并经省无线
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登记使用,由省农场总局协助司法厅劳改局按数收回。
4 、收押过犯人的嫩江、七星泡、引龙河、龙门、襄河、梧桐河等农场,欠犯人的零用钱
及犯人的存款,请省农场总局责成有关农场尽快退还给有关劳改单位。
十一、关于政法工作问题
隶属关系改变后,原“十六”场移交给地方管理的公安、检察、法庭、武装等工作,由有
关地方交回农场总局管理。
十二、本报告中未提及的可能发生的未尽事宜,建议由省政府组织省农场总局、司法厅劳
改局组成工作组进行联合调查,将情况和意见报请省政府。
特此报告,如无不妥,请批准。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农场总局
一九八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