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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梧桐河等16个农场的公安政法工作移交问题的通知

关于梧桐河等16个农场的公安政法工作移交问题的通知




  (文献二)

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1986]黑司发字第17号

   关于梧桐河等16个农场的公安

   政法工作移交问题的通知

各行署、市,有关县,铁路、林区、农垦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

省委、省政府决定,将司法厅所属梧桐河、龙门、襄河、龙镇、引龙河、尾山、格球山、
长水河、七星泡、嫩江、山河、嫩北、海伦、绥棱、依安、岔林河等16个劳改农场移交给省农
场总局领导,已于1986年2 月1 日双方交接完毕,政法公安工作虽然也做了移交,但有一些具
体业务工作上未做明确规定。为了使这些农场的政法公安工作不受影响,确保打击刑事犯罪斗
争的顺利进行,现对有关政法公安工作移交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16个农场管辖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工作自文到之日起,由省农场总局接收管辖。

二、16个农场所在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受理的案件如何移交,请双方协商办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