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屋产权制度改革
第二节 房屋产权制度改革
1987年以前,农场的职工住房全部实行公有制。全场的房屋基本建设统一由场基建科和各
单位统筹规划,公建公住。职工住房实行分配制。分配时按家庭人口相应地分给“老少间”或
“青年间”。“老少间”约在40~50平方米:“青年间”约在20~30平方米。后来根据需要又
有一些“科技房”“干部房”相对面积大一些。住房维修包括扒炕、抹墙、砌炉灶、掏火墙等
均实行派工制。
1987年底,根据中发[1986]8 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营农场办好职工家庭
农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部署,省农场总局、绥化国营农场管理局的具体规定及相
关文件指示精神,农场对职工住房制度进行了第一次改革。
这次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
一、凡是全场职工住房,无论何种结构都作价转让给本场职工(按房主)。转让的住房不
含房基地。
二、房屋转让本着以质论价和使用年限递减相结合的办法,合理作价。
三、在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让利于民。
四、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职工、科技人员、省级(总局级)
劳模等人员,实行转让优惠。
五、有优惠条件者,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条。一户中有多人符合条件,只能其中一人享
受,不得重复享受。
六、考虑职工的经济负担和承受能力,转让房屋可按比例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者,给予
优惠。
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职工采取自愿的办法,不愿接受转让者,可实行自修自
住,不收房租费,但本人不在时,房屋由场房产部门另行调剂。
本次房屋转让的具体优惠政策是:
一、中级科技人员(包括中教五级、小教新三级)、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的人员、建国前
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职工、省级(总局级)以上劳模,按作价款优惠20%。
二、1956年以前部队集体转业官兵,副科级以上干部、助理工程师、大专毕业生按作价款
优惠15%。
三、195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有浮动工资的其他科技人员,城市下乡知青(不含投亲
靠友),按价款优惠10%。
这次职工住房转让是农场有史以来首次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变原公有制房屋为职工有限产
权。截止到1988年5 月,全场共转让住房总面积103109.41 平方米,其中生产队1715户,
53233.71平方米;场直单位1282户,49875.7平方米。本次转让收回资金200余万元。占全场房
屋总作价的52%。
1993年,农场对房屋产权制度实施了第二次改革。
第二次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改进和强化房产管理,明确产权,在第一次房屋
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农场取消有限产权,使职工住房由有限产权变为无限产权。从而加快
房地产综合开发,全力推动住宅商品化的进程。
具体作法是:
一、1988年以前转让给职工的旧住宅,第一次转让作价÷52%×48%=彻底转卖的补交款。
二、1992年1 月1 日以前交付使用的旧住宅(不包括商品房)。没有参加第一次转让的,
这次按规定作价转卖,其中52%享受第一次转让优惠条件,剩余的48%,按这次规定彻底转卖。
本次彻底转卖房屋产权的具体优惠政策是:
一、1993年10月1 日前一次性交付现金者,优惠交款额的20%。
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职工和中片、王杨片、北片各单位的职工住房优惠交款
额的10%。1993年10月1 日前不办理手续的,不再给予优惠。
三、由于十五队地处边远,农场决定给予特殊政策,免收本次转卖补交款。
四、对副处级以上干部(含老干部)中不愿接受住房彻底转卖者,可把原交房款按以前规
定连同利息退还本人,实行公房管理、产权归公,并从1988年3 月起交纳房租费,由企业对其
房屋进行维修管理。房租按建筑面积计算,1992年12月底前按原标准,1993年每月每平方米租
金为0.5 元;1994年每月每平方米为0.8 元;1995年后每月每平方米为1.2 元。
五、对享受第一次优惠政策转让房产和本次转卖房产期间,如因工作需要调出场外或异地
定居,私自买卖旧住房,没按规定退交场48%产权款的,谁住房、买房,由谁按规定补交48%
产权的彻底转卖款。
第二次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彻底地明确了农场职工住房的权属关系,农场收回原属于农场
的房屋作价款的48%,金额达200 余万元(因本次让利、优惠少于上次)。
通过两次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使农场职工的住房全部实现了无限产权,把职工住房推向市
场。全部放开搞活后,职工可在房产市场交易。为此,农场房产部门也便于房产市场交易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是:
一、农场凡任何房地产交易活动,包括买卖、租赁、互换、转让、抵押、典当等由场房产
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咨询服务。
二、买卖房屋、公与公的交易,按交易额的3 %收取交易管理费(买卖双方各1.5 %)公
与私,私与私的交易按交易额的5 %收取交易管理费(买卖双方各2.5 %),方给予办理《房
屋所有权证》书。
三、房屋互换、转让、抵押等交易,双方分别向场房管部门交纳管理费,住宅每户20元,
经营用房每户50元。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违章建筑的房屋,禁止搞宅基地买卖,禁止买卖、转让、交
换己列为规划建设近期搬迁的房屋。
五、对私自进行房产交易者,除收取交易管理费外,并处以交易双方交易管理费的10~
15%罚款,对房管部门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起15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
向当地人民法庭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者,房产部门可申请人民法庭强制执行。
1987年和1993年,分两步使农场的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到位。从公有制产权到有限产权,又
进一步深化为职工住房私有产权化。在开拓了住房市场化的同时,更加强有力地推动了农场的
房地产开发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