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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三节 劳动用工管理



1985年,农场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农业生产单位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场直企业单位实
行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劳动就业仍然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农场职
工子女初中毕业后没有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农场统一安置就业,招用
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1995年1 月1 日,国家颁布实施《劳动法》,总局下发了《关于垦区企业全面实行全员劳
动合同制实施意见》(黑垦局发[1995]3 号)文件,从1996年1 月1 日起,企业实行全员劳
动合同制度,这是农场实施劳动用工制度的重大改革,农场与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书。依法
确定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和企业职工身份,把劳动关系纳入了法制轨道,有利于劳动力的合
理流动、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农场全体职工包括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党群专职人员和工人,都要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农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合同期限根据生产工作的
关系实际需要和双方协商,可以是有固定期限的,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
为期的劳动合同。

2 、农场全体人员统称企业职工或企业员工,在工人之间,取消原有固定工、劳动合同制
工人的身份界限,在职工之间,取消工人和干部的身份界限,对干部实行聘任、聘用制。

3 、实行双向选择。合同期满后,农场和职工可以续订合同,也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职
工不愿续订合同的,可以离开企业另谋职业。

农场根据实际情况,与农业生产单位职工订立五年期限劳动合同,与机关、场直企事业单
位职工订立三年期限劳动合同。1996年,农场在册职工人数4363人,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
4145人,占职工总数的95%,劳动用工合同签约率达100 %。

  1996年1月1日之后,农场不再办理招用职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