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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五节 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是50年代初建立的,1951年1 月26日国家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两次做了修改,1958年在全国统一了机关和企业工
人退休制度,同时建立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制度。1978年国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
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文件。“104 ”号文件实施后,仍然实行的是“企业劳动保险”。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件),农场开始在劳动合同制工
人中建立积累式的个人账户。1991年,国务院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总结,颁布了《关于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提出了改变企业职工养老保
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
一定的费用,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统一筹集基金的模式,职工养老保险
逐步开始从“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转变。1995年3 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的通知》(总局[1995]2 号令)。从1995年6 月1 日开始,垦区职工开始实施基本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农场社会保险分局具体负责农场的社会保险工作。1 、农场社保分局按照
参保职工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账户的
有关资料输入微机。2 、个人账户按职工缴费整数的11%记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增加一个
百分点,直到8 %为止。随着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企业划转比例要降至3 %。3 、职工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累计满15年,均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997年7 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号)文件,总局印发《黑龙江垦区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提出垦区要实施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经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
的原则,在自我储存的基础上发挥社会互济作用,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坚
持公平与效益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标准,统
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提出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
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
目前,农场开展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条件成熟逐步开展。

从1994年开始,农场职工按本年工资总额的2 %缴纳养老保险费,1995年职工按本人年工
资总额的3 %缴费,以后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最终个人缴费到8 %为止。企业主要参保职
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实行全额记账,差额上缴。失业保险费职工每人
每年按12元缴费,企业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1 %缴费。

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黑垦局文[1998]114 号文件,垦区开始向全国统一的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30%费率缴费。
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 %缴费,单位按企业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 %缴费。

1995年以来,农场的社会保险工作,经过农场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工作和配合,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完成了100 %,离退体人员的养老金做到了按时足额发
放。

农场历年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 实际完成情况统计表
(1994~2000年)
表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