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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人民来信来访

第九章 人民来信来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
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
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
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力,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隐害。对于人民的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改革开放以后,信访工作被列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党政工作中的重要议事
日程。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的形式,向企业党、政、社会组织管理者、经营者反映个人或集
体意志的社会交往活动也就随之增加。通过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吸取群众智慧,听取群众
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中共中央、
国务院、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先后相继下发颁布了《信访条例》和《依法治访的决定》,使信
访工作和群众信访行为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信访依法有序地进行。

农场的信访工作。一九八六年以后,每届党政领导班子都高度重视,成立由党委书记、场
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场长主管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含行政办、组织部、劳资科、
计财科、工会、纪委等部门和科室)为成员的信访领导小组。信访办公室职能设行政办,行政
办主任兼任信访办主任,负责接持、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信访办公室向全场做出“一张笑
脸相迎,一片诚心相待,态度亲切和蔼,言行礼貌文明,秉公依法办事,从速快捷答复”的承
诺。各基层单位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信访工作小组,在全场上下形成两级信访工作网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健全,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
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及个人的直接利益。信访事项也随之增加。上访
的内容基本上是:1 、由于“文革”期间遗留下来的历史性的落实政策问题,基层农业生产队
耕地承包发包的问题。2 、场直企业改革转制中的内部发包问题。3 、家庭农场之间的经济往
来纠纷问题。4 、基层领导执行农场的政策偏差问题。5 、基层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上存在的
经济及生活作风问题。6 、其他侵犯职工利益和权益问题等。

农场党委会、场长办公会、党政班子联席会,每年至少2 ~4 次召开专门会议,分析农场
形势,研究信访案件、事项,梳理、分门别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办
理”的原则,解决和处理信访问题。信访办日常接待和受理中,注重“小事、个别事进行协调,
大事涉及面广的事项提供上会研究”的原则。对“上访老户”,个别“上访专业户”、“钉子
户”,有针对性地、耐心细致地宣传政策、疏导教育。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了依法及时,
就地给予妥善处理,确保了农场的改革顺利进行,经济快速发展,政治团结稳定的大好形势。

  自1986~2000年共接待来信来访276件次,其中越级上访22件次。结案255件次。

   来信来访处理情况表
(1986~2000年)
表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