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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民政

第十三章 民政



1993年3 月,根据省农场总局的部署要求,农场设立民政局。主要开设:优抚安置;拥军
优属;残联工作;民间社团登记;宗教管理;殡葬管理;救穷救济;福利收容;结婚登记;协
议离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业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