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费医疗
第二节 公费医疗
从1986年到2000年一直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但是医疗费报销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1993年
以前一般实行诊疗直接折算收费的形式,即根据医生出据的处方计算出费用,患者只交纳个人
承担部分后就可以领药;住院患者在交纳一定的押金后就可以住院治疗,出院时交纳个人应承
担的部分。一般按照参加工作时间,分六个报销等级:1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全额公
费(患者不用拿钱)。2 、1949年10月1 日~1956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医疗费95%
公费医疗(含高级职称人员);3 、1957年1 月1 日~1966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医
疗费的90%公费医疗;4 、1967年1 月1 日~1980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医疗费85%
的公费医疗;5 、1981年1 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医疗费80%的公费医疗。6 、职工
家属享受医疗费50%的公费医疗。
1995年,体制改革方案中仍按照上面时间段分五个等级(未提及家属医疗费)报销医疗费,
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100 %、80%、70%、60%、50%。门诊医疗费以现金形式一年发放一次,
发放额为:建国前老干部200 元,退休职工100 元,其他在岗职工24元。下岗、无职、家属不
享受公费医疗。
1996年,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原有参加工作时间享受公费医疗形式,只按医疗费用发生额
报销。分三种情形:1 、老干部(建国前参加工作)门诊、住院费全额报销(单设老干部门诊,
安排专职医生专项处理);2 、异地安置的退休职工每年发300 元医疗补贴,不报销医疗费;
3 、其他职工在职工医院住院超出600 元部分才可以报销50%,经批准在外就医住院治疗费超
出3000元部分报销50%,退休、中级以上职称职工可报销60%(检查费、床费、处置费、输血
等费用均不报)。按上述规定大部分患者享受不到公费医疗报销待遇。
在十五年的公费医疗制度中,打架致伤、自杀自残、酗酒受伤、整容、性病等一直不享受
公费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