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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管理条例

铁力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管理条例




   铁力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
明确职工家庭农场承租国有土地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为补
充,兼顾效益与公平的原则。保障“大农场套小农场”双层经营体制的有效运行,促进农场两
个文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尽快步入“快车道”。总结改革以来的经验和教训,特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力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管理条例》是针对农场辖区内承租国有土地,以投资、
经营、效益、风险为主体的职工家庭农场所涉及的土地管理、农机管理、利税交纳、农产品上
缴、劳动分配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内部综合管理制度。

适用于铁力农场辖区内所有承租土地、山林、荒原、水面等资源的职工、家属及其他外来
人员。

第二章 职工家庭农场的性质与分类

第三条 职工家庭农场是农场经济发展运行机制中的细胞。是隶属于农场、生产队领导下
的,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职工家庭农场的
财产和承租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职工家庭农场以独户经营为主,也可以联户经营,协作经营和股份经营等多种形
式。

第五条 职工家庭农场的分类按其劳动手段、方式可分为:

1 、大独户家庭农场(“一大”)。即:承租100 垧地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具备规模
化经营的承租户。

2 、小独户家庭农场(“一小”)。即:承租1 ~5 垧地以下或兼营养殖业的承租户。

3 、农机代耕家庭农场。即:承租一定数量的土地,靠代耕劳动经营的家庭农场。

4 、按经营行业分类的家庭农场还有:家庭综合养殖场、家庭畜牧场、家庭林场、家庭渔
场或以农副产品深加工为依托的家庭小作坊等多种形式的家庭农场。

第六条 职工家庭农场在搞好主业经营的同时,可充分利用剩余时间,兼营或转产它业。
如:大力发展综合养殖业、经济作物种植业、加工服务业、壮大庭院经济。也可以走向市场,
到场部地区开发农畜产品深加工的工业项目。

第三章 职工家庭农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职工家庭农场的责任:

1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自觉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2 、必须对国家、农场、生产队负责,服从上级的宏观调控,完成各项任务。

3 、合理配置、综合利用资源,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国家创造财富,为农场增加积累,
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

第八条 职工家庭农场的权利:

1 、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2 、在国家、农场、生产队的宏观调控下确定生产项目,高科技的生产措施、农作物结构
的调整、合理轮作。

3 、所属的机械、设备及其生产资料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农场的统一调控指导下,选
购所需生产资料,搞好大、中型农场机具的管理和更新。

4 、家庭农场在完成国家、农场的任务粮后可自行处理剩余的产品。

5 、自行确定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分工,安排劳动时间,自行确定内部的分配。

6 、有权拒绝除国家、农场、生产队规定外的其他不合理的摊派和乱收费。

第九条 职工家庭农场的义务:

1 、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及农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队规民约》。

2 、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上交利费税和偿还各项贷款。

3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规定的上交粮任务。

4 、保证完成农场、生产队规定的义务车工和义务人工。

5 、对农场的水利、道路、林木、电力等农田基本建设设施,有爱护、保护的义务。

6 、杜绝掠夺经营,对土地必须保证合理的投入,保持和提高地力。

第十条 职工家庭农场的责任、权利、义务,由家庭农场的合同签定者,即家庭农场的场
长,负责保证实施。

第四章 职工家庭农场的生产协作体系

第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家庭农场的劳动、技术、规模三个效益,充分显示出大面积的土地
耕作,大型的、现代化的机械作业的优势,各家庭农场之间在统一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健
全生产协作体系。

第十二条 生产协作体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各家庭农场的生产资料
的所有权不变,各自实行独立核算,自行分配。

第十三条 生产协作体的规模:家庭农场拥有拖拉机、收获机、小型运输车的合理配套组
合后,再与若干个无机户(小独户)组成生产协作体。一般在100 垧地以上。

第十四条 生产协作体必须服从于生产队的统一协调计划,保证完成下达的种植计划面积。
杜绝出现“花花田”。

第十五条 有机户为无机户贷耕的原则是:先“体”内,后“体”外,先队内,后队外,
先场内,后场外的有偿代耕。

第十六条 生产协作体内应选出有威信、懂技术、会管理的协作长,负责主持和统筹安排
协作体内生产技术措施的落实,平衡劳务协作关系等工作。协作长纳入后备干部管理,在党委
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职工家庭农场的土地承租及粮食管理

第十七条 职工家庭农场所承租的土地、林地、荒源、水面等自然资源,只有经营使用权,
所有权一律归国家所有。

第十八条 土地承租的原则:

1 、土地承租面向场内外,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本着谁拿钱,谁种地,谁投资,谁受益,
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经营土地。具体办法是:先场内,后场外,“扶内、平外”(即:扶
持内部职工,平价对外)。

2 、破除平均主义的小农经济意识,杜绝土地均分。实行“强化两头、弱化中间”的调整
战略。逐步把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

“强化两头”一头是“一大”,100 垧地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主要种植小麦、大豆的
家庭农场。向规模化经营、机械化作业水平要效益。

另一头是:“一小”一至五垧地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家庭农场,主要种植玉米、水稻、经营
作物、养殖专业户和庭院经济专业户。

“弱化中间”即是:无机而耕地面积过大,或有机械配套而耕地面积过小的家庭农场。逐
步向“两头”过渡。

3 、为充分发挥规模、技术、劳动三个效益,把握住管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与提高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点,允许场内职工跨队承租,场直职工下队承租,场外人员进场承
租。

第十九条 农场向家庭农场所收取的土地利费税指标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种植经济作物的专业户利费税上浮10%,年初一次交齐,不交任务粮。

第二十一条 水稻以开发促开发,发挥优势,快速发展。

凡种植水稻的场外人员第一期合同签定期限为五至七年。

第二十二条 未经审批而随意将土地闲置、撂荒的家庭农场,除按标准收取利费税外,还
要加收50%的资源闲置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 秋收后的土地一律“黑色越冬”,实行土地资源合理化、效益化管理。对不
按规定完成秋翻、秋耙、秋起垄夹肥的家庭农场,收取资源补偿费200 元/垧。

第二十四条 无论那种形式的职工家庭农场都必须按期、按量完成农场下达的粮食订购指
标。

第二十五条 粮食收缴一律由场粮贸科承办。场粮食稽查大队监督执行,对违反政策和规
定的家庭农场和个人,给予经济、行政和法律处罚。

第六章 职工家庭农场的农业机械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和提高农机标准化管理水平,农场
对家庭农场的农业机械实行“六统一”管理(含场转让给家庭农场的、自行购置的、集体的和
个人的机械)。不服从管理的,不准在农场区域内作业与停入。

1 、统一实行标准化管理。按国家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由农机管理部门建立统一技术档案
和管理档案、动力机械登记、落户、发放牌照、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发证,定期检审,持证上岗。

2 、统一机械作业指挥调度。机车作业由生产队统一协调安排,统一作业质量标准和验收。
不经生产队批准一律不准外出劳务,否则加倍收取外出劳务作业费。

3 、统一停放、保养。大中小型拖拉机、收获机及农机具,必须集中在生产队农具场指定
地点统一停放保管。按标准台、件收取管理费和看护费。对不按规定停放或停放保养不合格的,
由生产队罚该有机户100 ~500 元。

4 、统一作业标准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作业的优质、优机、优时、优价的原则,机械作
业必须按场制定的统一标准化作业规定执行。作业费必须执行场规定的统一价格。因作业人员
不负责任,造成减产、绝产事故,由作业者赔偿经济损失。

5 、统一农机具技术状态标准。家庭农场必须加强农机具的技术保养和常年维修。动力机
械要保持“五净”、“四不漏”、“一完好”;作业机具要达到“六不”、“三灵活”、“一
完好”。各人生产环节必须经农机监理部门验收发证,否则不准下地作业。强行下地作业的,
由生产队扣罚20%的作业费。

6 、统一提取动力机械大修费。大修费按标准从有机户作业费中提取,并记入有机户账上,
供车组大修使用。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农机部门和生产队统一安排修理,监督质
最。

第二十七条 职工家庭农场要强化农机安全意识,自觉服从场队安全监理检查。积极参加
保险。各家庭农场的场长必须是安全员。因违章操作而造成的机械损坏和人身伤亡事故,一律
由其家庭农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优惠价格转让给职工家庭农场的机械设备,若欲转卖,必须先经场队批准,
并向场交齐优惠部分的价值,方可转卖。

第二十九条 未经场批准职工家庭农场盲目购置的农机具,场不给落户,视同黑车,不准
在农场区域内作业或停放。

第七章 职工家庭农场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规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为
补充,兼顾效益与公平的原则,在职工家庭农场的生产、生活两费自理的前提下,必须加强和
完善财务核算和财富积累机制。

第三十一条 生产队必须坚持对职工家庭农场的统一核算。对于职工家庭农场的“两费”
收支定期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三十二条 够规模的大独户家庭农场必须建立财务收支账薄,加强内部核算。不断降低
成本,提高效益,防止出现平时花多花少不知道,年终算账吓一跳的现象。不会记账的由会计
辅导协助。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农场、生产队对职工家庭农场的财务核算、财务管理和利益分配的
指导和监督机制。农场责承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发展畜牧产业,壮大养殖实力

第三十四条 根据垦区发展畜牧业的政策规定,结合农场的场情,以农业为依托,大力发
展以肉牛、奶牛、生猪为重点兼并发展渔业、禽类等养殖业。

第三十五条 促进畜牧业向规模经济、集约经营、规范化经营发展。一般养殖户要向综合
类养殖发展。合理利用资源,保证生产平衡。农场扶持养殖大户。

第三十六条 养殖大户的标准:凡年饲养量:奶牛5 头、肉牛15头,育肥猪30头,母猪5
头;羊100 只,禽1000只以上的为养殖专业户。

凡确定为养殖大户的,必须经场畜牧总公司验证,签定合同。方可实施有关政策,享受有
关优惠扶持待遇。

第三十七条 饲料地的划分标准:奶牛每头3 亩;黄牛每头1.5 亩,母猪每头1 亩,肥猪
每头0.75 亩,羊每只0.2 亩,禽每1000只0.75亩。

不够养殖大户的不给饲料地。饲料地一律“上打租金”利费税上浮10%,不交任务粮。

第九章 完善职工家庭农场的服务机制

第三十八条 为强化职工家庭农场的服务体系,提高对职工家庭农场生产过程中的产前、
产中、产后服务的质量,农业生产队由原来的管理经营型必须向管理服务型转变。

第三十九条 加强“三库一场”的建设和管理,强化服务职能,深化管理措施,使服务机
制更加有效地运行。

零件、油料的库房及设备、库存的零部件都评估作价,可租凭或转让给一个保管员。实行
实体化经营,标准化管理。成立家庭农机零件,油料经销部。

第四十条 保养间、烘炉、车库、钻床、电焊机、砂轮机等设备评估作价。租赁也可转让
给烘炉工或修理工,成立家庭经营的修理部。按国家农业维修厂点管理办法开展有偿经营与服
务。

第四十一条 农具场承包到户,责任到人,实行家庭看户管理。看护的标准是:无丢失、
无损坏。管理的标准是:冬无积雪、夏无杂草,常年无垃圾。工资从收费中解决。出现丢损给
予赔偿,出现管理不善,达不到标准化要求,视情节给予扣除工资的相应部分。

第四十二条 场院的水泥晒场、库房、机械设备,可租赁承包给一户管理,为职工家庭农
场提供有偿服务。生产队可根据规模大小从粮食处理中提取费用。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晒场、
维修基金。

第四十三条 电工兼水房供水管理,实行实体化有偿服务。以电养电,成本核算。电费的
核定指数由电业科和生产队长把关。

第四十四条 生产队的卫生员、兽医员按总体方案由场核定档案工资的60%、50%,其他
部分靠创收解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铁力农场体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