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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农场集体劳动合同

铁力农场集体劳动合同




   铁力农场集体劳动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协调好农场与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铁力农场与铁力农场工会签订。根据本合同的原则,规范双方的行为,
加强经营者与劳动的合作,不断增强农场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相互尊重,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
利和义务。

第四条 农场应尊重工会维护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农场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
定,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合同。工会有义务支
持农场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职工履行劳动合同和遵守农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劳动报酬。1 、保证非农业单位职工及企事业、机关人员工资年内至少兑现9 个
月,退休人员至兑现10个月。如用实物顶资需作价合理,且职工自愿,否则不能以实物顶资。
2 、保证离休人员、教师年内发放退休金或工资100 %。

第六条 工作时间。全年工作量平均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特殊工种超工作量依照《劳动
法》给予延长时间的报酬。(季节性强的行业除外)

第七条 休息休假: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休假、串休。

第八条 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1 、企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金(养老金、待业金)其它福
利待遇按农场文件执行。2 、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待遇按农场文件执行。3 、各级行政领导必须
保证职工正常文体活动的武艺,全年不少于五次。

第九条 职工培训:农场定期举办职工实用技术、上岗、转岗等方面的培训,并保证培训
费用。

第十条 劳动安全与卫生:1 、确保安全生产,生产事故指标不能超过上级规定的标准。
2 、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按各行业工种的有关规定的标准。3 、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必须达到
国家规定的标准。4 、保证对危害身体健康工种的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5 、及时进行劳动
安全卫生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富余职工的安置:场直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以企业自身安置为主,广开就业门
路,鼓励职工到生产队开发水稻,承租土地,也可自谋职业,搞养殖、种植、运输等自营经济。

第十二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保护:保证女职工90天产假工资的发放(按场1997年72号
文件执行)。独生子女费按国家政策正常发放。职工子女享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农场行政保证农场工会全年会费按期到位。保证生产队工会有2 垧
地免交利费税。

第十四条 及时兑现当年职工余粮款,职工当年欠农场资金如数返还。

第三章 合作与联系

第十五条 企业生产经营计划、财务计划、发展规划和各项经济指标、职工福利等重大事
项的方案,应征求和听取工会及职工的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审议。工会有责任通过劳动竞赛等
形式,发动广职工积极工作,为农场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而努力奋斗。

第十六条 为维护职工利益和促进农场发展,农场场长和工会主席等人每季召开一次联席
会议或平等协商,对合同的权力和义务及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

第十七条 农场、工会双方应严格遵守联席会议和平等协商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第四章 监督和调解仲裁

第十八条 为保证认真、全面地执行本合同,双方根据代表人数对等的原则,联合成立集
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

第十九条 本合同每年定期检查二次,检查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签约代表,双方签
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地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由争议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如不能达
成一致时提请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调解不成时,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
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期限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或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合同难
以履行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应制定《变更(解除)
集体合同说明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集体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六章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场违反集体合同,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职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报酬,违反本合有关规定条款除在经济上给
予补偿外,还要承担贴偿责任。

(二)对直接责任人员违反集体合同并同时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监督小组提出警告,并限
期30日内改变,如逾期仍不能履行的,提请职代会讨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
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会违反集体合同责任

(一)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义务,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工会不承担经济责任。

(二)由于职工违反集体合同义务,按性质分别承担经济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犯
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农场有权制订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农场有权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对职工进行奖
励或惩罚。

第二十七条 农场对于模范执行农场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
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
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农场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将分别情况给予批
评教育,一次性罚款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工会应支持农场严格
按规定办事,并注意做好善后事宜,协调、稳定工作。

企业处分职工须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应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农场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合理可以提出意见,与企业协商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农场与工会
双方达成的合同方案,必须提交农场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由农场场长和工会主席签字。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5 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报劳动行政部门,
一份报上级工会。

  甲方:企业法定代表人   乙方:农场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