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改革经营形式 实行生产责任制
第三节 改革经营形式 实行生产责任制
1980年,国家对农场实行了财务大包干,农场的经济生产责任制也随之建立起来。其主要内
容是:“以队为单位,整体承包,统一核算,利润提成,亏损受罚。”具体地说,农场对生产队实
行财务包干,生产队对职工分别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赔)的浮动工资制(即职工以37元为基
础,扣留20%作为浮动工资,视年终经营成果而增减)。畜牧、林业、园艺、积肥等手工劳动实
行专业组、专业户或专业个人承包,实行全奖全赔。根据“国家拿大头,企业拿中头,个人拿小
头的分配原则,各单位对提奖比例不断调节。这种责任制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
1.由于承包责任制是建立在具有法律契约基础上的,因此承包者十分重视合同效果,在经营
过程中,能注意经济核算和经营管理。
2.承包者可以自行采取管理办法,不受其它条条框框限制,从而调动各级生产单位的管理积
极性。
3.这种责任制初步克服了分配上的“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病,直接关系承包者的经济
利益。因此每个人都关心经营成果,杜绝了损失浪费现象。
4.经营有利,职工获得了奖金,使职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经济生产责任制的实行,使农场逐步走上了用经济手段管理企业的道路,促进整个企业兴旺
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