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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体经济

第二节 集体经济



一、60年代初期的家属队
  1960年至1964年,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和缓解农忙时劳力不足的困难,各生产队都先后组织
了家属服务队。其领导人由队员推荐选举,生产队党支部批准后,自行组织挑选人员。到1964年
底,全场共办起12个家属服务队,每个队 10~15人不等。生产队拨出部分边角地块,交给他们自
由种植,其产品由生产队按国家牌价统一出售。费用自理,自负盈亏。据统计,五年期间,平均每
人可纯收250~600元。农忙时,他们还可抽出部分劳力,给生产队投工,年终统一核算。1965年,
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始,被指责为走资本主义道路而被迫解散。
  二、集体副业队
  1981年10月,根据生产实际,在第三生产队、第五生产队分别建起了以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
小酒厂;第一生产队还组织了以养猪、打草为主的副业队, 1984年由劳动服务公司牵头建起了
罐头厂。这些集体经济形式的单位,简称“大集体”。
  加入集体职工队伍的条件是:一、户口、粮食关系在农场的职工子女,身体健康,有劳动能
力的职工家属;二、年龄必须在16周岁以上,30岁以下的青年;三、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无劣迹
行为。符合上述条件者,自愿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