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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司法工作

第二节 司法工作



一、机构沿革
  1975年肇源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条“关于基层人民
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发生情况可成立若干人民法庭”的规定,决定在肇源农场成立人民
法庭,命名为:肇源县沿江人民法庭。张贵方任庭长。下设助审员1人,书记兼法警1人。
  1983年改称绥化农垦法院肇源人民法庭,隶属于绥化农垦法院。张贵方任庭长,1985年甘洪
强任副庭长。
  二、民事案件审判工作
  自法庭开展工作以来,认真贯彻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工作
方针以及有关民事审判工作的各项原则,为群众排忧解难,审理了许多民事案件,调处了大量的
民事纠纷。从而使公民的人身权益和各项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从1975年到1985年底,共审结各种民事案件218起,其中婚姻案件141起,赔偿案件26起,财产
纠纷案件6起,赡抚养案件6起,债务案件14起,住宅纠纷6起,其它案件19起。另外还调解了家庭
纠纷、邻里纠纷、打架斗殴纠纷、财务经济纠纷等案件295件。
  三、基层调解委员会
  调解,是通过说服教育,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
相谅解,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处理办法。基层调解委员会就是受司法部门委托,在基层党
组织领导下的,做调解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人员都是兼职的。
  法庭对基层调解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主要是学习法律,进行业务训练,交流经验,表彰
先进等内容。
  1975年法庭成立以来,就在全场18个单位成立了调解委员会,配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
人。
  基层调解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做了大量工作,使民事纠纷在萌芽状态中得到解决,促进了安
定团结,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具不完全统计,每年由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都不少于100
起,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四、法制教育
  为使广大职工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加强法制教育,1985年春,农场成立司法办公室,设一名
专职司法助理员,与法庭合属办公,法庭庭长任司法办主任。
  4—5月份,司法办先后办了四期法制学习班,培养骨干扩大宣传面,还利用板报、广播开展
宣传。宣传的主要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受教育
面达85%以上。这项工作正在有计划地开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