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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户籍管理

第二节 户籍管理


1958年以前,农场的户籍由办公室管理;
  1959年至1966年由农场乡政府管理;
  1967年至1976年由保卫组负责。
  1977年以后,改由农场公安分局管理,分局设专职户籍员1名。
  公安分局户籍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条例规定》进行人口登记。登记项目有常住、
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变更7项。凡在农场住户都有户口簿,各单位有户籍册,公安
分局有户籍总册,每年户籍员都要进行一次户口核对,使公安分局,基层单位的户籍册与住户的
户口簿数字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