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农机改革

第三节 农机改革



多年来,农场是以农业为主的谷物机械,截止1987年拥有拖拉机56台,收割机25台,
农机具447台(件)。

1988年,农场确立“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基本框架。大独户家庭农场可承担耕地10~150
公顷,拥有1 ∶1 ∶1 型或2 ∶1 ∶1 型配套机械和农具。(即:2 台或1 台拖拉机。每台带
地50公顷,1 台收割机带地30公顷。1 台轮式车带地20公顷和相应的农具)。机械进行承包或
租赁,积极鼓励机械转让给个人(转让的办法:纳净值或以质论价,交定购金10%,其余部分
三五年还齐)支持个人购买机械。承包和租赁的农机具都要提折旧费和预提大修基金,承包期
与折旧期要相一致并交纳固定资产占用费,对已折旧完的农具合理作价,依次签订合同。

有机户或大独户家庭农场增加机务工人,可以固定报酬聘用,被聘用的工人不承担有机户
的盈亏。

生产队不留机动车,对承包、租赁、转让农机具一律统一存放、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机务
监督制度,加强对机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验收工作。

有机户负担8 个义务畜力车工,机动车义务工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公共事业上,不出义务
工者,每天按5 元收费。义务车按台班费:铁牛55车60元,东方红50车50元,东方红28车40元,
小四轮车15元,畜力10元。

为了加强晒场和农机具管理,各生产队成立晒场承包专业户和农机具管理承包专业户,对
晒场的扬场、摊场、选种机械等全部实行承包。

有机户要同独户农场签订代耕合同,独户农场要同有机户签订投工合同。

1989年,为稳定完善提高家庭农场工作。全场农机具全部转让,在承包新形势下,做好农
机具标准化管理以及更新改造。有机户必须做到车有库房,农具有停放场,停车场有围墙,零
配件摆放有架,坚持常年维修、保养,做到清理、分解、垫起、涂油入库。动力机械必须达到
“五净、四不漏、一完好”,作业机具必须达到“六不、三灵、一完好”的要求,凡转让的机
械,不允许家庭农场再次转让,调换和外借。

1990年,各队完善了“三库一场”,做到车进库房,农具停放整齐,零配件摆放在架上,
坚持长年维修、保养。除与上年的管理相同外,不准家庭农场再次转让、调换、外借、外卖农
机具。

家庭农场在纯收益中提取20%,作为更新改造基金,由机务部门宏观控制,保证农机具的
大修和更新。

1991年,进一步加强了农机具管理:各种承包形式的大型农机具按规定配齐作业人员,对
机务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机务部门对家庭农场下达新技术、推广新项目;所有的农
机具统一停放在生产队、农具场;执行农机具定期维修制度,由计财、农机部门按标准提取定
期大修基金,保证农机具的大修和更新;农场新购入农机具不再转让,已经转让的不再收回;
生产队承包和大独户家庭农场转让的机械都不准向外投工;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购买轮式运输车
及其它农机具,农场不供应油料;机务管理达到作业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