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劳动制度改革
第五章 劳动制度改革
1986年以来,随着农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营机制的转换以及经济体制的改革,劳动制度
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1986年,农场进行了招工制度改革,废止了农场职工子女顶替接班和内招农场职工子女的
办法,实行了新的招工制度,即农场招收工人,必须在国营绥化农场管理局劳动工资处下达的
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计划指标之内,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
考核,择优录用。新的招工制度,保证了招工质量,提高了职工队伍素质,适应了农场经济发
展的需要。
1986年,农场用工制度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改变
了过去固定工制度单纯用行政手段建立农场与职工关系的传统作法。凡新招工统一实行劳动合
同制。
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这种新的劳动合同制,改变了职工子女就业由农
场统包、统配的状况,消除了原有固定工存在的“铁饭碗”弊端,从而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及农垦总局
《关于垦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意见》,全场1600名职工同农场签订了劳动合同,
农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打破了干部和工人,固定工,合同制工人的身份界限,统称为农场
职工。1997年,农场工会主席李义代表职工同场长杨韶华签订了集体合同。
工资制度改革,落实农场经营承包责任制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农场内部工资分配
制度也不断深入。1986年以后,结合农场的自身特点,实行了工资浮动制,岗位等级工资制,
结构工资制,计件工资制,经营者年薪制等多种分配形式,把职工的工资收入分配同农场的经
济效益相联系,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与本人所任职务、岗位、个人的劳动成果相联系,体现了
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了平均主义,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