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食
第二节 粮食
一、组织机构沿革
1986~1988年,王平任粮食科科长,余保祥任粮食员;1989~1992年刘德宽任粮食科科长,
孙连海任粮食科副科长;1993~1994年景兴亮任粮食科科长,张晓东任粮食员;1995~1996年
张化武任粮食科科长;1997~2000年李守刚任粮食科副科长。1997~1998年粮食员仍然是张晓
东。
二、粮食管理
1986年,农场的粮食科及粮食中心化验室和生产队粮食保管员都已健全起来,粮食科的主
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粮食方针、政策,保证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和完成,管好
用好“三留粮”,组织商品粮交售,做好粮食储检工作。
“三留粮”的管理由生产队或农场集中保管,设立了专职保管员,建立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按照粮管的“四无”(无事故、无虫害、无霉变、无鼠害)标准进行定期检查,做到保管形态
整齐,出入库手续完备,数量准确。入库的粮食在仓储期间做到不霉变,安全贮粮,不降低使
用价值。
粮油供应由粮食部门统一管理。口粮供应仍然要坚持“以人定量,节约归己”的政策,宣
传计划用粮,节约用粮。供应口粮、食油一律凭户口、粮食关系,以工种定量,按月供应。对
于行业、工业用粮,坚持平价供应和议价供应并存,并逐步扩大供应范围。到1987年根据场党
委扩大会议决定,全场口粮供应实行成本价格和议价两种形式。口粮供应范围:凡全场离退休
的职工、干部、在职职工、干部及其家属子女、合同制工人和停薪留职已交管理费的职工均享
受成本价格待遇。对未参加承包的、符合条件不就业的、停薪留职未交管理费的,在外工作仍
吃农场口粮的和参加承包拒不履行经济合同的职工实行议价口粮。1989~1990年,农场对粮食
实行定购包干,一定两年,属于指令性计划,列入目标管理。为确保国家定购任务的顺利完成,
加强粮食工作的地位,理顺粮食管理程序。具体作法如下:
(一)职能部门的管理1989~1990年,绥化管局下达给农场粮食定购包干任务为2000吨,
其中小麦1000吨,水稻976 吨,玉米24吨;管局内调任务700 吨,其中小麦300 吨,大豆350
吨。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全场各级领导对粮食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强化粮食部
门的职能作用,全场内的粮食“内调、上交、供应、销售”均由粮食科统一管理,其它与粮食
工作有业务关系的单位,都在粮食部门统一安排协调下进行工作。
(二)定购任务的管理1 、对合同定购包干任务的粮食,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农场
“三留粮”及“议价粮”粮权属农场,由农场粮食科统一调拨。2 、为了保证定购任务的完成,
所有家庭农场生产的小麦、大豆、玉米、高粱、水稻等作物都必须进入晒场,清理、计量,不
允许以任何理由拉出晒场,对私自拉出晒场的粮食全部没收,并取消一年生产资料的供应,严
重者取消土地承包权。
3 、家庭农场的粮食进入晒场在未达到收购标准前由生产队和家庭农场共同管理并进行技
术指导,严格按照场下达的计划,积极组织上交。
4 、粮食定购任务是指令性的,价格实行“双轨制”即任务部分按国家现行价收购,超任
务部分按议价。以家庭农场为单位,完成定购包干任务后,由粮食部门负责组织议价收购经营,
家庭农场不准将粮食高价卖给外地。
5 、对指令性种植小麦、水稻、大豆、玉米、高粱没有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的家庭农场,必
须自己买粮交足任务,对完不成任务又买不到粮食的家庭,可由粮食部门代购议价粮解决,平
转议价差价部分由家庭农场负责。
6 、对未下达的小麦、玉米、水稻、高粱、大豆种植面积的家庭农场,而种植了小麦、大
豆、玉米、水稻、高粱的家庭农场,在征购粮期间,应将全部产品上交作为抵押,待合同定购
任务完成后再做处理。
7 、对大独户家庭农场口粮问题,在未完成合同定购任务期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分配口粮,
待合同定购任务完成后,场粮食部门同生产队按人口定量进行分配。
(三)粮食市场管理
1 、在征购粮期间,关闭、停止一切集体、个体粮食加工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营
业执照,待农场粮食定购任务完成后方可营业,任何国营、集体、个体的粮食不准进入集市贸
易,违者按平价收购全部产品,并进行罚款。
2 、在征购粮期间,农场公安分局、工商局、粮食科、交通科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粮食检查
组,各生产队在交通要道设立粮食检查站,严谨粮食外流。
3 、畜牧、食品、饲料加工等行业的用粮经批准后,一律实行议价。
4 、在全场没有宣布征购结束,放开、交售定购任务之前,其余粮食都要按规定统一向粮
食部门议销,严禁私销。
5 、对于出省的粮食,必须上缴5 %的农业技术改进费和5 %的经营补偿费,每吨另缴粮
食定购保证金12元。
1992年,粮食统销价得到提高后,为减轻职工生活负担,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食补
贴,补贴的标准: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分工资类别,每人每个月一律发给
粮价补贴5 元。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均按在职职工的粮价补
贴标准5 元。
(3 )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5 元。
(4 )中小学民办教师每月补贴3 元。
(5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6 元。1995年,农场成立粮食
批发市场,市场设在加工厂院内,种地户在完成上交农场的任务粮后,将手中的余粮卖到粮食
科,由粮食科统一销售。外地到农场收购粮食的商贩及单位,必须到粮食科登记,由粮食科组
织收购价格随行就市,但这种形式没有运用起来。1996~2000年,粮食政策放开,种地户在交
售完应交的任务粮后,可自行销售,各种粮食补贴也全部取消了。
三、储存1986~1989年期间,农场的粮食主要在各生产队和加工厂贮存,粮食收购后在各
生产队经晒场处理,经化验员检查合格后,一部分在各生产队大库散积贮存,一部分直接送交
加工厂库存。为减少粮食损失,一部分粮食在晒干经化验中心化验员检验合格后直接加工或送
交粮库。
到1993年粮食储量相对降低,主要是由于承包户上交粮食一部分由各生产队和加工厂贮存,
剩余部分由承包户自行贮存或处理。粮食科非常重视粮食贮存,组织人员(保管员、化验员)
培训,不断增强业务水平,做到粮食储存不霉变,尽最大努力降低不必要的粮食损失。1995~
2000年,随着土地种植面积的增加,贮量相应加大,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期间,经化验员严格
检验后由加工厂库存一部分,为降低贮存费用,对一部分粮食采取做囤的形式贮存,另一部分
粮食则散积在加工厂后院晒场上,在雨季到来之前,全部加工销售出去。
四、流通
农场的粮食销售主要是定购任务和囤贮粮,首先得保证国家粮食定购合同任务的落实和完
成。
农场粮食定购合同,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定购合同任务内的粮豆,由粮食部门统
一经营,不准任何部门或个人经营。粮食部门按上交出口任务送交到国家指定的粮库和大豆出
口车站。
大豆出口计划,按国家出口的任务和货源情况,逐级报总局粮食局,外贸局。经两局商定
后,由粮食局下达计划,一直落实到农场。外贸中转站发运大豆,采取收管理费的办法,出口
结束,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一年一清,凡有多余的一律退还农场。
完成定购任务开放期,农场上报管局批准,在场直单位开放,多余的粮副产品(豆饼、糠
麸)
以粮食部门经营为主。其他部门或个人需经营粮食,要提出申请,经粮食、工商协商后发
给执照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粮食。
1986年,农场粮食定购任务数2350吨,其中小麦1000吨,大豆100 吨,水稻1250吨,实际
上交1428吨。到1987年上交国库粮食2100吨,比1986年增加了32%。1988年出口大豆120 多吨,
销往大连港。
1992年,销售小麦1200吨,其中定购任务820 吨,囤贮粮180 吨。到1993年销售粮款达92
万元。其中销售大米418 吨,单价1100元/吨,获大米款45.98 万元。1995年,由于市场粮食
价格上涨等因素,销售粮款达到230 万元。其中:水稻上交国家粮库,大米销往北京、西安等
地。
1997年,粮食科销售大米3252吨,面粉253 吨,由于水稻生产期间费用大,产成品销售价
格低,市场粮食价格的影响,春季将库存原材料(水稻)直接销售到粮库,争取国家优惠政策,
共销售水稻2737吨,年末又上交国家征购粮1960吨。
由于1998年8 月农场遭到百年一遇特大洪水的袭击,所以1998年全年销售大米957 吨,销
售面粉191 吨。到2000年,农场水稻销售7000吨。
五、晒场管理
1986年,全场各生产队共有水泥晒场面积600 多平方米,到1988年水泥晒场面积增加到1000
多平方米,到1992年全场7 个生产队基本上达到了每队一块水泥晒场,每块面积200 多平方米,
全场生产队晒场面积累计1600多平方米。
1987~2000年,全场各生产队水泥晒场面积加上原粮油加工厂院内1200多平方米的水泥晒
场,总计达到2900多平方米,为全场的粮食贮存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晒场工作是粮食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粮食部门经常协助生产部门搞好晒场管理。晒场配
备了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晒场主任、化验员、保管员,抓好粮食进场,整晒、清杂、上交、
入库保管工作,保化人员经常对晒场人员进行技术指导。生产队把好粮食上交前的质量关,上
交粮食达不到标准的不准出队。出场的粮食要经中心检验室复检。建立晒场岗位责任制,制度
奖罚严明。
对粮食提质增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生产队,给予晒场人员适当奖励。
1997年开始执行新的扣价,扣量办法,只有按着标准的质量和水分交粮,才能减少经济损
失。
粮食科一方面要通过农业生产收获环节,尽最大努力把水分降在田间里,减少晒场的压力,
通过晒场管理,降低水分达到上交标准,减少粮食上交中的扣价损失;另一方面要发挥生产队
领导、保管员、化验员的作用,建立起责任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加强对晒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