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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住宅的分配

第二节 住宅的分配



住宅的分配和调整,基本上按照来厂早先住房、住好房的原则,以青年职工、老职工两大
类,(以1966年5 月16日先后参加工作为界线)按工令,厂令分别排队。记分办法是:工令每
年1 分,厂令每年1 分,为了照顾建厂会战的职工,凡投产前来厂加厂令分数,即1971年加5
分;1972年加4 分;1973年加3 分。领取独生子女证或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以),各加1
分,若有分数相同先看厂令。各住户男女自选一方参加积分。对工厂建设有突出贡献者(指有
重大发明创造)
和市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及连续三年的厂劳模优先分配住房。
住宅的调整,也基本上以厂令为主,凡要求从平房调往楼房的职工,以来厂先后为序(时
间相同可看工令、年令等),实行逐年调整。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优先。
需要增加住房面积的住户,即平房一屋一厨,调往楼房三房一厨,必须子女齐全,四口人
的住户;最小的孩子在13岁以上,五口人的住户,最大的孩子在13岁以上,若条件相同,离、
退休的老干部、老工人和军、烈属优先。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知识分子和教师,四口人以上者,
可调住楼房三屋一厨,三口人以下者,可调住楼房二屋一厨。
要求增加住房面积的职工,必须是人均居住面积(不含厨房),低于4 平方米,老少三代
同居一室,或子女(包兄妹;性别齐全),超13岁同父母同居一室者。
房屋的分配和调整,1979年以前,由房产科提出方案,经主管厂长同意,即可分配和调整。
1980年以后,厂成立分房委员会,房产科按照分配原则提出方案,经分房委员会讨论通,过后,
再由房产科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