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住宅区管理 建厂时期的职工住宅区处于建设阶段,不须管理,1974年以后不断扩大,逐渐安装了水、
电、气,迫切需要加强管理和建立一些相应的制度。
房屋的管理,工厂的房屋是国家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工厂,由房产部门统一管理、分配和
调整。任何个人无权拆、改、变卖和转让他人,房产部门有权监督、检查。从1979年起,全厂
各类房屋分别登记造册,发给住户住房证,每月按面积缴纳房费。
住户的水、电管理,从1980年起,建立管理制度,集体单位的办公室、值班室、单身宿舍,
灯泡或日光灯限在40W 以内,住户按水、电表规定缴费。房产科设专职监督检查人员,实行轮
流检查,目前,基本杜绝了长流水、长明灯的现象。
液化气的管理。使用液化气必须掌握其性能。如发现室内有刺鼻的气味(漏气),立即关
好阀门和考克,打开门窗换气,严禁有明火,防止爆炸性火灾,待气体排净,方可用火。
对管线、阀门、考克、胶管经常检查,发现漏处马上修理。使用时先点火后放气,做到人
走火灭。
使用气罐的住户,按罐的容量灌气,装满气的罐,必须放在无高温的通风处。使用的气罐
与火炉保持2 米的距离,严禁小孩动用阀门和考克。
职工住宅的水,电、液化气收费及其标准,1979年以前,个人自报,由单位做工资表时,
统一扣出;1980年起由房产科核定标准后,再从工资中扣出;1984年房产科没专职收费员,建
立收费制度和标准,实行逐户收费,其标准是:房费;平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土房2 分,砖
房和加汽块房4 分,楼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一楼6 分、二、三楼1 角,四、五楼8 分。按规
定超面积的住户,超出5 —10平方米,每平方米加收5 角,10~20平方米,每平方米加收1 元。
水费;按在册人口每人月定量4.5 吨,每吨4 分。超出定量部分,每吨加收1 角。
电费;按房屋的类型,分冬季,夏季定量。(不分平房、楼房)。
用电标准表
在标准内每度6 分,超出标准部分,每度加收5 角。
液化气费:用管道的住户,每月每户1.50元,用罐的住户,10公斤重罐每罐0.30元,15公
斤重罐每罐0.40元。
职工住宅区的环境卫生管理;1981年前,由各住户自行清扫,1982年房产科成立清扫队,
设1 名专职干部,有93名家属工(含清扫厂区16人),分区分片地对街道、家属区全面清扫。
平房每4 栋设1 个垃圾箱,无垃圾道的楼房每三栋设2 个垃圾箱,共设垃圾箱245 个。清扫队
有两台专用130 型翻斗汽车,每天循环往外运送垃圾。1983年清扫队,划归劳动服务公司管理,
任务、人员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