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困难补助

第四十五章 职工福利

第一节 困难补助



建厂以来,为做好职工的困难补助工作,把党的温暖送到职工群众的心坎上,各级工会组
织经常调查了解职工的生活状况,凡人均收入在13.00 元以下者,实行定期补助;家中长年有
病人,收入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人均15.00 元),或有临时患病住院治疗、抢救、死亡
者,可给予临时性补助;对于人口多生活负担重的职工,人均收入虽高于15.00 元,但在换季
时发生困难的,采取季节性补助。为了严格手续,困难补助必须由个人申请,群众评议,由基
层工会提出申请报告,经厂工会的福利委员会批准,才能给予补助。
1978年以前,厂未恢复工会组织时,困难补助工作,由政治处的组织科负责。1979年厂工
会成立后,则由工会负责。

历年职工困难补助情况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