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厂长责任制(含厂长职权)
第四十七章 行政机构
第一节 厂长责任制(含厂长职权)
建厂以来,实行过三种厂长责任制。1971年5 月12日成立了临时党委,实行党的一元化领
导。企业中的党政工作,凡属重大问题,都必须通过党委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是党政一把手。
厂长按着党委的决议,负责落实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在党委的领导下,厂长有
权对工厂的产、供、销、财务、计划、人事进行管理和领导。
1984年10月,根据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第二次经理(厂长)会议精神,酝酿并开始试行厂
长责任制。
厂长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
厂长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地方决议,法规,
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总公司全局利益,正确处理国家、总公司、工厂和
职工、个人之间的关系。
维护场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属于本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和资源不受侵犯。
贯彻执行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好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保证完成总公司生产经营计
划和布置的各项工作。
确保产品质量坚持信誉第一,为用户负责。
遵守财经纪律,按时上缴足额的利润税金,节约开支,杜绝损失浪费。
搞好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保障职工人身健康和安全。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科学文化、技术业务教育,不断地提
高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素质。
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检查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总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填报生产统计、
财务、会计等各项报表。
抓好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工作。支持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提出合理
化建议,并为他们创造条件。关心职工生活办好生活福利事业。
厂长的职权是:
厂长对本厂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提出副厂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正副总经济师的任免意见,有管理、考核,并任免
中层行政干部权。
建立、修改或废除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在总公司核定的编制定员内,确定厂内机动设置和人员调配。
根据总公司下达的劳动力计划和招工指标及规定,择优录用职工拒绝接收不需要的人在总
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确定厂的工资形式。
对干部和职工进行奖惩。对有贡献的职工,可以奖励或晋级,对违反厂规厂法的职工进行
处分或经济制裁,错误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予以开除厂籍。
对口使用或在总公司规定内合并使用厂的各项专用基金及外汇基金。
拒绝企业内外部无偿抽调人、财、物、及对劳务、费用不合理摊派。
行使总公司确定给林源炼油厂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各项权限。
厂长对错误的或不适当的处罚有权申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