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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况

第五十一章 治安保卫

第一节 概况



1971年4 月政治处下设保卫组由2 人组成。1972年成立保卫科,设负责人1 名,干事4 名。
1973年后,保卫科逐年增编达8 人,设科长1 人,副科长1 人,干事6 人。
1980年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和国营农场总局批准成立了公安分局,下设治安和政经保两个组。
设局长1 人,副局长1 人,组长2 人副组长1 人,民警7 人。
1981年3 月经大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决定。将林源公安分局由原隶属国营农
场嫩江管理局公安局领导划归大庆市公安局领导(指公安业务工作)。1982年增设刑侦组,负
责刑事案件。同年根据大庆市(1981)108 号文件组建了经济警察分队隶属厂公安分局领导。
1984年9 月公安分局进行调整。由原来的组改为股,设政经保股、刑侦股、治安股、预审
股、交通股、办公室。民警队伍增到24人。
治安保卫基层单位:警通排:成立于1972年定编25人,隶属厂办公室领导。主要负责建厂
工地设备材料等保卫工作,1973年解散。
门卫队:1973年成立,定编20人,于1978年由隶属武装部领导改为保卫科领导。主要负责
厂区围墙大门进出等保卫工作。
经警队:1981年成立,定编40人,暂配24人。隶属公安分局领导,主要负责生产要害部位
安全保卫工作。
治保会:建厂初期27个,到1984年有50个。治保人员由原来130 人增加到217 人。
1984年配备了“四防”安全员9 名。负责家属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保卫科担负着炼油厂的安全,依靠群众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
破坏活动作斗争,加强内部治安管理,保卫工厂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并兼法庭治安工
作(当时厂没有法庭)。从1971年到1979年,侦破和处理各种刑事、民事、治安等案件205 起,
其中判刑4 人,劳教3 人,行政拘留11人,行政处分46人,罚款1 ,700.00元。
公安分局在上级和各级党委领导下,以保卫“四化”为中心,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加强同
特务、间谍、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刑事犯罪分子斗争。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敌人、惩
罚犯罪、保卫人民民主权利,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
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从1980~1984年,侦破刑事案件58起。
查处治安案件213 起,火灾案45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分子105 人,其中死刑3 人,徒刑31人,
劳动教养11人,强劳2 人。行政拘留58人,罚款19,373.00元,收缴赃款和赃物及各种物资总
计为18,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