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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文件辑存

第十二编 杂记

第五十九章 杂记

第一节 重要文件辑存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文件
龙革发(197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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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石油化
工厂建厂征用土地的批复
绥化地区革命委员会、安达县革命委员会并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石油化工厂:
你们关于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石油化工厂建厂用地的请示报告收悉。本着节约用地、不占
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经有关部门现场调查并与该厂核实,同意拨给荒地二千一百亩,征用兴隆
泉公社长胜大队耕地四十三亩五分作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石油化工厂建厂用地希即组织有关
单位实地划清占地界限,按规定征地补尝事宜,石油化工厂要协助生产队开荒,支援农业生产;
在生活区和厂区建设中,要从紧安排建筑密度,进一步节约用地。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管理局文件
龙土(1977)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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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安达县兴隆泉公社
长胜大队第一、二生产队划归林源石油
化工厂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安达县革命委员会、农场总局:
安革发(1977)73号文收悉。经省革命委员会审查,同意将你县兴隆泉公社长胜第一、第二
生产队划归省农场总局所属林源石油化工厂管理。这两个生产队的耕地、荒地全部划归该厂,
有关社员(劳动力)等问题由农场总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文到后,请县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到
现场按政策规定处理好交接中有关事宜,并编制好土地使用界限协议和书图纸报省土地利用管
理局备查。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管理局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日
抄送:省革委办、农业办、民政局,绥化地区革命委员会。
中共中央文件
中发(19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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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
经委等四部、委《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化
工总公司的报告》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体政委、财政部《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化
工总公司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
………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一九八三年二月廿九日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一、十三个石油化工总公司、总厂
1.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总公司
2.南京金陵石油化学总公司
3.抚顺石油工业总公司
4.锦州石油工业总公司
5.天津石油化工总公司
6.北京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
7.山东齐鲁石油化工总公司
8.兰州化学工业公司
9.广东茂名石油工业公司
10.南京三十万吨乙烯及大芳烃工程
11.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12.安徽安庆石油化工总厂
13.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二、四个化纤企业
1.上海石油化工总厂
2.辽阳石油化纤总公司
3.天津石油化纤总厂
4.四川长寿维尼纶厂
三、十七个炼油企业
1.大连石油七厂
2.鞍山炼油厂
3.吉林前郭炼油厂
4.黑龙江林源石油化工厂
5.哈尔滨炼油厂
6.兰州炼油厂
7.新疆独山子炼油厂
8.乌鲁木齐石化厂
9.河北沧州石油化工厂
10.济南石油化工厂
11.湖南长岭炼油厂
12.湖北荆门炼油厂
13.武汉石油化工厂
14.江西九江炼油厂
15.浙江炼油厂
16.石家庄炼油厂
17.河南济源炼油厂
四、五个化肥、化工厂
1.湖南岳阳化工总厂
2.湖南洞庭化肥厂
3.湖北技江化肥厂
4.宁夏化肥厂
5.第四套乙烯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