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开发与利用 日本帝国主义出于巩固东北的统治地位和扩大东亚侵略战争的需要,推行了移民开拓政策。
从1939年开始,先后在查哈阳地区建立了10个开拓团。当时,由于水利工程尚未完工、配套,
到其垮台之日,仅开荒播种3万多亩土地。1948年1月平阳农场建场时,耕种31,000亩水旱田,
当年在兴隆、义和地区开荒9,150亩。1949年开荒74,220亩,播种面积扩大到76,740亩。
1950年后为减轻国家负担,支援国家建设,农场采取了边修水利工程,边开荒种地的经营策略。
至1964年耕地面积已达754,350亩,播种面积达653,220亩,农场已初具规模。1965年以后,
农场虽仍有一些零星开垦,但除掉一些非农业占地外,总的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在70万亩左右。
历年耕地面积变化表
单位:(亩)
查哈阳农场土地为国家所有,采取全民、集体、个人三种经营形式。1961年前,国营农场
土地基本上是全民独家经营。1961年全国计划工作会议后,国营农场试行了职工自留地制度,
对职工及其家属按人口划给3分地种植瓜菜、小杂粮;同时,还有小部分土地由机关、团体、
学校、家属队集体经营。1967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园田地和自留地被视为“小自由”、
“资本主义尾巴”加以限制,产品更不得进入自由市场。直到1971年职工自留地才逐步得到恢
复。1983年推行家庭农场责任承包制,按职工人数,分配一定数量的土地分散经营。但仍有部
份土地由生产队统一经营。1988年为发展奶牛,各生产队拨给养牛户3至5分饲料地,并给予一
定的优惠。
1986年由于国家加强了对非生产用地的管理,农场按要求也成立了土地管理办公室,对房
屋建设加强了管理,制止了非生产建设的随意占用耕地,并清理了各单位的占地面积。随着国
家土地法的颁布,为加强土地管理,1989年2月,嫩江农场管理局在查哈阳农场增设土地管理
科,科长魏泽云。土地管理科的成立,标志着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新体制,逐步取代了分散多
头管理的旧体制。从此土地管理工作跨入了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管理的新时期,控制了各
项建设乱占耕地,保护了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并规定今后占用耕地3亩以下的必须呈报嫩江农
场管理局批准;3亩以上至10亩以下的报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批准;10亩——100亩必须报黑龙江
省人民政府批准,100亩以上者报国务院批准。土地管理科近两年还开展了全国性土地申报登
记工作,查哈阳农场非农业建设占地3,945,953.4平方米,1989年批准各项建设占地12,006
平方米,1990年批准各项建设占地985,826平方米。按规定每平方米场直收管理费0.10元,分
场以下收费0.05元。企事业建设用地一次性每平方米收缴0.50元,宅基地场直每平方米收缴
0.50元、生产队0.25元,砖、瓦、砂、石、土每年每立方米交纳0.15元,一些其它临时占地一
次性每平方米收缴0.50元。这些法令性规定,使土地管理工作才步入正轨,并在一定程度上控
制了乱占耕地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