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油供应 农场为解决职工家属的吃粮问题,从建场起就实行成品粮和食油的供应。1948年建场时,
由于粮油加工设备简陋,满足不了供应,大部分口粮从齐齐哈尔市购进。1951年对粮油加工设
备进行了更新,粮油供应基本达到了自给。这个时期农场职工和家属的口粮供应标准和品种基
本上是自行制定。1957年10月,国家粮食部、农业部、农垦部、公安部“关于国营农、牧场粮
食统购统销的联合指示”中规定:国营农、牧场员工的口粮和耕畜的饲料用粮标准,一般可以
稍高于当地农村的用粮标准也可以参照附近城市一般工厂职工的粮食定量供应标准规定。按照
国家粮食部的统一规定,农场职工及家属的供应标准,除1960——1962三年自然灾害标准下降
外,均高于当地农民的口粮标准,尤其食油的供应标准较高。同时又规定了特殊情况的差额补
助和一些用粮单位的粮油安排:
1. 机关干部和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时的口粮标准,每月按22.5公斤的
标准,按参加劳动天数给予差额补助。教师和学生参加校外生产劳动时,口粮标准也给予差额
补助,经农场或分场批准参加农场生产劳动的家属临时工,按参加生产队劳动的天数,给予成
品粮差额补助。
2. 凡接触高温、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除按食油供应标准外,每人每月补助食油0.25公斤。
3. 回族每人每月补助食油0.1公斤。
4. 住院患者,按医院购粮数量的3.5%的比例付给食油。
5. 招待食堂,按购粮数的2%比例付给食油。
6. 饭馆按实际购粮数的8%比例付给食油。
7. 集体食堂用粮票购粮,按实际购粮数的1.5%比例付给食油。
8. 对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人员和老红军、老抗联人员,不分在职或离、(退)休,每
人每月多付给食油O.25公斤。
9. 产妇在分娩当月一次补助食油0.5公斤。
10. 糕点厂按实际购粮数15%比例付给食油。
11. 分场以上党政机关召开各种大型会议,单独起火的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天补助
食油0.015公斤。
12. 朝鲜族每人每月的大米供应量是汉族大米供应量的两倍。
1984年以后,对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食油供应0.5公斤,1990年,对
建国前老干部、老工人也每人每月增加食油供应0.5公斤。
负责农场粮食供应的单位是农场和分场粮油供应门市部,各生产队和远离供应门市部的单
位,由门市部每月定期将粮食和食油送至各队发放。以户口为依据,凭居民粮食供应证,按不
同工种的供应标准,按月购买粮油,工种变动后,供应标准也随之变动。
1984年以前,供应居民口粮的价格是每公斤大米,白面均为0.37元、豆油1.60元,粮油倒
挂费由农场统一承担。1985年随着农场经济体制改革、家庭农场的兴办,家庭农场的职工由供
应粮改变为自留粮,分场、农场直属单位以及非农业生产居民供应口粮价格,每年按实际成本
价格,即:按原粮价格加工费和管理费计算。超过平价部分的口粮倒挂费,由各单位直接补助
给职工家属,不增加职工家属的负担。
成品粮供应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