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保险 查哈阳农场的劳动保险待遇,是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的。
农场在执行劳动保险待遇上有以下内容:
1. 因公负伤、残废、死亡待遇;
2. 疾病、非因公负伤、非因公残废及死亡待遇;
3. 退休、退职待遇;
4. 生育待遇;
5. 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6. 职工探亲待遇;
7. 临时工劳动保险待遇。
1985年由于兴办家庭农场、各企业单位实行经营承包,职工在享受医疗待遇上均不一致。
有的切断一切福利待遇,有的按工会规定的制度报销一定比例,有的将一部分医疗费发给本人,
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超支不补。对一些重病和长期有病职工的医疗待遇,有的单位规定药
费超过500元以上的报销超过部分;有的单位按工会规定的制度报销一定比例的住院医疗费,
但一律取消非指定医院的医药费报销。
1985年5月,根据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劳动局黑计联字〔1984〕69号、黑龙江省国营农
场总局劳字[1984]76号文件精神,招收了第一批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为了解决今后职
工离退休后养老金的问题,农场于1988年5月成立了嫩江农场管理局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查哈阳
分公司。主要为合同制职工积累养老基金,为职工积累待业保险基金和对离退休职工费用统筹。
合同制职工养老金的提取,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企业按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5%
提取;职工待业保险金是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1%提取。到1990年末两项基金已积累417万元。
离退休费统筹是按离退休职工工资总额和固定职工工资总额,进行双比例测算提取。各单位离
退休职工工资总额1989年提取70%,1990年提取65%,其余按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提取。查
哈阳农场1990年末共有离退休职工2,925人。
离退休职工年龄结构统计表